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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家他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12號相 對 人即原審原告 謝欣茹特別代理人 謝心瑀代 理 人 鍾儀婷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孫蘭合間提起之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原審原告謝欣茹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各為新台幣3,000 元。相對人即原審原告謝欣茹請求確認非其生母林省自謝漢秋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及請求確認與被告孫蘭合間親子關係存在,前經本院106 年度家救字第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上開裁判費。現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親字第198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原告謝欣茹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