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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5號聲 請 人 桃園市龜山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華鏘非訟代理人 簡劉秀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樓基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為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