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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代 理 人 沈士弘相 對 人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宗相 對 人 王蔡雪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七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95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20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為擔保,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之擔保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影本及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