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93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世恩相 對 人 尤黃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0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 期債票為擔保,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5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該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新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新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