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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6號聲 請 人 專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淑媛相 對 人 欣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93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新臺幣155萬元(提存案號: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75號)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14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士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士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