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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28號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代 理 人 楊絮如相 對 人 彭國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桃全字第42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新臺幣221,402元擔保金,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440號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處分裁定及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提存卷宗查核屬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