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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財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失 蹤 人 湛采婕 失蹤前住所:桃園市○○區○○○街關 係 人 連勝榮(即失蹤人湛采婕之法定財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管理失蹤人湛采婕之財產,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失蹤人湛采婕財產之報酬暨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湛采婕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觀諸其立法理由,可知財產管理人因管理失蹤人之財產,得聲請法院裁定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至於法院酌定報酬額所應考慮之因素,除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親疏關係外,關於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管理方法是否須具備專門技術等因素,亦應納入考量之範圍。準此,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專門技術之具備與否,均為考量因素。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財管字第4 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湛采婕之財產管理人。查聲請人已依前揭要旨,清償失蹤人貸款避免遲延違約金、塗銷抵押權登記等管理行為並完成公證,惟因聲請人事務繁忙及失蹤人之子連勝榮已成年等情,故而辭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一職,並經本院105 年度司財管第3 號准予辭任確定,並預計將失蹤人之財產扣除財產管理人報酬及因執行財產管理所生之費用後,返還於失蹤人之銀行帳戶,為此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規定,聲請裁定酌定財產管理人之報酬新台幣(下同)80,500元整及因執行財產管理所生之費用4,568 元,並提出財產公證書、財產管理報告書、本院

105 年度司財管字第3 號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失蹤人財產期間已逾1 年,並依所述管理失蹤人財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可知聲請人除有收受公文、發函確認財產狀況外,並有代為處理失蹤人與第三人間之不動產投資解約、不動產塗銷登記及清償債務等,所需耗費之時間非短,並應仰賴其律師專業,以及本件關係人即失蹤人之法定財產管理人連勝榮,亦對聲請人之請求不爭執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聲請人請求管理報酬為80,500元尚為適當,又聲請人另主張其於代管財產期間,所墊付費用4,568 元,業據其提出各該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堪認為真,此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85,068元,均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