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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蔡佳蓉(即全亞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蔡佳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全亞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全亞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全亞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全亞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聲明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公司帳明細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238 號聲報清算人及106 年度司司字第121 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