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但昭璧(即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陳天賜(即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曹銘峰(即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但昭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人法人股東,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已依法清算完結,且將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同意書、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表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呈送本院備查在案,茲公司指派但昭璧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但昭璧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但昭璧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指派書、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但昭璧出具之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10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96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該。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