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臆云相 對 人 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臆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城公司)之清算人,且相對人宏城公司之清算程序業於民國
106 年1 月6 日完結,聲請人依公司法331 條造具資產負債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含財產目錄),經送監察人審後查,已經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本院105 年5 月12日桃院豪民唐105 年度司司字第75號清算人就任備查函、105 年度司司字第184 號延長清算期限裁定、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北區國稅局10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清算完結財務表冊股東臨時議事錄、105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5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75號聲報清算人及105 年度司司字第184 號展期清算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