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許安邦相 對 人 御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許安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御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御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御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尊公司)已經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御尊公司之清算人,御尊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20 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