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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唐永洪律師即李素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虹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