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唐永洪律師即李素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吉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