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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高 木 久相 對 人 日商夏普中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高木久(即TAKAGI HISASHI,日本國籍,護照號碼:M00000

000 )為相對人日商夏普中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日商夏普中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同法第380 條復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依法完成清算,並經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19 號准予備查在案,又相對人公司事業本部於106 年9 月27日經營會議中,決議指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並徵得聲請人同意,此有會議事錄及同意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子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