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3號聲 請 人 朱忠園(即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俊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經指定第三人吳俊輝為簿冊保存人,吳俊輝亦已同意就任,爰依法聲請指定吳俊輝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法人股東承認證明、吳俊輝之身分證影本、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及清算簿冊保存清冊等資料各1 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 至7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4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