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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濮家銓相 對 人 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旭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89 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