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范進雍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范進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璨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璨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璨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璨虹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財務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已經股東會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及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2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