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7號原 告 林淑女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依撤銷贈與、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等請求被告移轉位於桃園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70 分之531 )及其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下同)1,375,636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價值依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1,139,236 元,系爭建物依地價稅核定價值為236,400 元,合計為1,375,6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