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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 告 陳逸秋

杜氏和陳怡伶馮俞容何佳栩劉 諺陳綵琳呂婉莉劉柏劭陳佳麗劉惠芳賴美君翁仁民徐佳楨黃郁真邱靜宜林育安黃文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被 告 撒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𡍼建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八「總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各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本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1 「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2 「合計」欄所示金額存入原告等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原告之聲明迭經更正,而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見本院卷㈠第200 頁背面】,又於107 年7月4 日當庭具狀變更聲明【見本院卷㈡第8 頁、第10頁背面】,再於107 年8 月15日當庭具狀變更聲明【見本院卷㈡第25頁、第26頁至第26頁背面】,末於107 年11月27日具狀變更如後所述【見本院卷㈡第55頁】,上開聲明之更正,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卷㈡第63頁背面】。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塗建為原於桃園市○鎮區○○路○○○ 號2 樓設立榛豐企業社,後於原址成立被告公司,並將被告公司之工廠登記於臺北市○○區○○○路○○號,且就員工之投保單位依被告公司需要,於榛豐企業社及被告公司間調整之,而原告等人於發生本件爭議前,均以被告公司為投保單位。嗣於106 年4 月6 日被告公司乃通知原告等人自

106 年4 月7 日起不要進公司上班,自此被告公司未再通知原告回廠上班,而門市營業據點也隨即停業。又被告公司未給付原告106 年3 月及4 月之薪資,且被告公司已自原告等人106 年2 月份薪資代扣該月份應由原告等人負擔之勞、健保費,但被告公司卻未代為繳納,復被告公司應提繳勞退新制之退休金亦未提繳。原告等人乃於106 年4 月17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通知被告公司以其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為由,於該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之報酬請求權、民法第179 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 項、第17條、第38條第4 項本文、106 年6 月16日修正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 款、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及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特休薪資、勞健保自付額及提撥退休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各如附表3 「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2 「提撥金額合計」欄所示金額提撥至原告等人之各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榛豐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桃園市政府函、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等資料各

1 份【見本院卷㈠第29頁至第193 頁背面】在卷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復參以被告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堪信,前開事實為真。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等人於10

6 年4 月17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通知被告公司以其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為由,於該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如前述,則原告等人依上開規定,終止本件勞動契約,核屬有據。

㈡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工資部分:

1.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 條前段、第235 條、第23

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上訴人係遭上訴人非法解僱始離職。上訴人自解僱當日即要求被上訴人清理現務並辦理移交,拒絕被上訴人服勞務,可見被上訴人在上訴人違法解僱前,主觀上並無任意去職之意,客觀上亦繼續提供勞務,則於上訴人拒絕受領後,應負受領遲延之責。被上訴人無須催告上訴人受領勞務,且上訴人於受領遲延後,須再表示受領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被上訴人給付時,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被上訴人無須補服勞務,自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又被告公司於106 年4 月6 日通知原告等人自106 年

4 月7 日起不要進公司上班,嗣原告於106 年4 月17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通知被告公司於該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業如前述,是原告於106 年4 月17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前,既已依債務本旨表明願提出勞務給付,但因被告公司拒絕受領而不能服勞務,依前揭說明,被告公司應負受領遲延之責,而原告即無須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又原告等人主張:被告公司積欠其等於106 年3 月之薪資,該薪資之金額詳如附表4 之「106 年3 月薪資」欄等語,有原告18人之薪資明細影本為據【見本院卷㈠第78頁、第84頁、第91頁、第98頁、第105 頁、第110 頁、第117 頁、第119 頁、第

125 頁、第131 頁、第138 頁、第145 頁、第152 頁、第15

9 頁、第166 頁、第173 頁、第180 頁、第187 頁】;另原告等人主張:被告公司積欠其等於106 年4 月1 日至同年月16日之薪資,該薪資之金額詳如附表5 「總金額」欄所示,且此部分之薪資包含婦幼節及清明節之加班費,有原告18人之薪資明細影本為據【見本院卷㈠第79頁、第85頁、第92頁、第99頁、第106 頁、第111 頁、第118 頁、第120 頁、第

126 頁、第132 頁、第139 頁、第146 頁、第153 頁、第16

0 頁、第167 頁、第174 頁、第181 頁、第188 頁】。是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積欠106 年3 月及同年4 月薪資,金額分別如附表4 之「106 年3 月薪資」欄及附表5之「總金額」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返還未替其等繳納勞、健保費用部分:

1.按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受僱於僱用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又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第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及第8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2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70,其餘百分之10,由中央政府補助」,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第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及第

8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第一類:(四)雇主或自營業主」;又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被保險人「㈡第1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目及第3 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30,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60,其餘百分之10,由中央政府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 項、第15條第1款、第17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原告等人主張:被告公司已自應發之薪資扣取,然未替其等繳納之勞、健保費金額詳如附表3 之「2 月勞保自付額」欄及「2 月健保自付額」欄所示等語,此業經原告提出勞工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公司薪資明細等資料各1 份在卷為佐【見本院卷㈠第35頁至第71頁、第77頁、第83頁、第90頁、第97頁、第104 頁、第109 頁、第116 頁、第124 頁、第

130 頁、第137 頁、第144 頁、第151 頁、第158 頁、第16

5 頁、第172 頁、第179 頁、第186 頁】,是被告公司保有上開費用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等人須另行向保險人繳納上開費用而生損害,原告等人分別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如附表3 之「2 月勞保自付額」欄及「2 月健保自付額」欄所示金額,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部分:

按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 項本文定有明文,;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106 年6 月16日修正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等人主張:其等至本件勞動契約終止前未休之特別休假天數如附表7之「未休之特別休假天數」欄所示,請求就未休特休假之天數折算工資,金額詳如附表7 「未休之特別休假薪資」欄所示等語,業據原告等人提出之公司薪資明細等資料各1 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㈠第79頁、第85頁、第92頁、第99頁、第

106 頁、第111 頁、第118 頁、第120 頁、第126 頁、第

132 頁、第139 頁、第146 頁、第153 頁、第160 頁、第

167 頁、第174 頁、第181 頁、第188 頁】,並據原告等人提出之特休轉換金額表1 份附卷足佐【見本院卷㈡第39頁】,堪認,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7 之「未休之特別休假薪資」欄所示金額,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㈤原告分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資遣費部分:

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關於適用新制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第1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甚明。經查,原告等人乃於

106 年4 月17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通知被告公司以其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為由,於該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如前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請付資遣費,自屬有據;又原告等人主張:被告公司積欠其等之資遣費金額如附表3 之「資遣費」欄所示,固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5頁至第71頁、第189 頁】,然經本院核算之結果,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6 之「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方屬有據,應予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公司分別提撥勞退金部分: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期間之應提撥退休金之薪資級距數額,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12月25日保退二字第10610212410 號函所附之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提繳異動明細表數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243 頁至第

260 頁】,是被告公司應於原告任職期間提繳上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所示薪資6 %之金額,至原告個別之退休金專戶中,則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分別為其等提繳如附表2之「提撥金額合計」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定明文。又按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依本法第38條第4 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之期限,於契約終止時,依第9 條規定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21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等人乃於106 年4月17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如前述,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07 年5 月8 日對於被告公司為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1 份可佐【見本院卷㈠第292 頁】,依法於000年0 月00日生送達效力,依前開說明,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就上開106 年3 月及同年4 月之工資、勞健保費用、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資遣費金額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於原告等人尚不得請領退休金而加以使用、收益之情形下,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2 之「提撥金額合計」欄所示金額之遲延利息,乃無所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原告等人得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業經本院整理如附表8 所示。進而,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8 之「106 年3 月薪資」欄、「106 年4 月薪資」欄、「未休之特別休假薪資」欄、「資遣費」欄、「2 月勞保自付額」欄、「2 月健保自付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7 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於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等人分別請求被告公司提繳如附表8 之「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原告18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於此範圍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之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附表1 :原告本請求之金額(新臺幣)┌─┬───┬───────┬───────┬────────┬────────┐│編│姓名 │①2 月勞保自付│②2 月健保自付│③積欠薪資、資遣│總金額(計算式:││號│ │額 │額 │費及預告薪資合計│①+②+③) │├─┼───┼───────┼───────┼────────┼────────┤│1 │陳逸秋│700元 │938元 │21萬4,319元 │21萬5,957元 │├─┼───┼───────┼───────┼────────┼────────┤│2 │杜氏和│441元 │888元 │4萬4,171元 │4萬5,500元 │├─┼───┼───────┼───────┼────────┼────────┤│3 │陳怡伶│605元 │1,620元 │14萬4,031元 │14萬6,256元 │├─┼───┼───────┼───────┼────────┼────────┤│4 │馮俞容│731元 │490元 │18萬8,202元 │18萬9,423元 │├─┼───┼───────┼───────┼────────┼────────┤│5 │何佳栩│331元 │222元 │6萬5,777元 │6萬6,330元 │├─┼───┼───────┼───────┼────────┼────────┤│6 │劉 諺│731元 │490元 │6萬3,934元 │6萬5,155元 │├─┼───┼───────┼───────┼────────┼────────┤│7 │陳綵琳│504元 │338元 │10萬9,479元 │11萬0,321元 │├─┼───┼───────┼───────┼────────┼────────┤│8 │呂婉莉│0元 │0元 │3萬2,594元 │3萬2,594元 │├─┼───┼───────┼───────┼────────┼────────┤│9 │劉柏劭│441元 │294元 │4萬5,883元 │4萬6,618元 │├─┼───┼───────┼───────┼────────┼────────┤│10│陳佳麗│441元 │294元 │4萬0,501元 │4萬1,236元 │├─┼───┼───────┼───────┼────────┼────────┤│11│劉惠芳│504元 │1,014元 │11萬1,705元 │11萬3,223元 │├─┼───┼───────┼───────┼────────┼────────┤│12│賴美君│529元 │1,065元 │4萬4,297元 │4萬5,891元 │├─┼───┼───────┼───────┼────────┼────────┤│13│翁仁民│731元 │980元 │6萬7,942元 │6萬9,653元 │├─┼───┼───────┼───────┼────────┼────────┤│14│徐佳楨│605元 │405元 │8萬2,983元 │8萬3,993元 │├─┼───┼───────┼───────┼────────┼────────┤│15│黃郁真│504元 │338元 │7萬2,118元 │7萬2,960元 │├─┼───┼───────┼───────┼────────┼────────┤│16│邱靜宜│504元 │338元 │5萬2,153元 │5萬2,995元 │├─┼───┼───────┼───────┼────────┼────────┤│17│林育安│962元 │644元 │24萬1,206元 │24萬2,812元 │├─┼───┼───────┼───────┼────────┼────────┤│18│黃文志│802元 │1,074元 │11萬2,868元 │11萬4,744元 │└─┴───┴───────┴───────┴────────┴────────┘附表2:被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新臺幣)┌──┬───┬───────┬───────┬───────┬───────┐│編號│姓名 │①106 年2 月公│②106 年3 月公│③106 年4 月公│總金額(計算式││ │ │司應提撥金額 │司應提撥金額 │司應提撥金額 │:①+②+③)│├──┼───┼───────┼───────┼───────┼───────┤│1 │陳逸秋│1,998元 │1,998元 │666元 │4,662元 │├──┼───┼───────┼───────┼───────┼───────┤│2 │杜氏和│1,261元 │1,261元 │420元 │2,942元 │├──┼───┼───────┼───────┼───────┼───────┤│3 │陳怡伶│1,728元 │1,728元 │576元 │4,032元 │├──┼───┼───────┼───────┼───────┼───────┤│4 │馮俞容│2,088元 │2,088元 │696元 │4,872元 │├──┼───┼───────┼───────┼───────┼───────┤│5 │何佳栩│1,261元 │1,261元 │420元 │2,942元 │├──┼───┼───────┼───────┼───────┼───────┤│6 │劉 諺│2,088元 │2,088元 │696元 │4,872元 │├──┼───┼───────┼───────┼───────┼───────┤│7 │陳綵琳│1,440元 │1,440元 │480元 │3,360元 │├──┼───┼───────┼───────┼───────┼───────┤│8 │呂婉莉│0元 │1,512元 │504元 │2,016元 │├──┼───┼───────┼───────┼───────┼───────┤│9 │劉柏劭│1,261元 │1,261元 │420元 │2,942元 │├──┼───┼───────┼───────┼───────┼───────┤│10 │陳佳麗│1,261元 │1,261元 │420元 │2,942元 │├──┼───┼───────┼───────┼───────┼───────┤│11 │劉惠芳│1,440元 │1,440元 │480元 │3,360元 │├──┼───┼───────┼───────┼───────┼───────┤│12 │賴美君│1,512元 │1,512元 │504元 │3,528元 │├──┼───┼───────┼───────┼───────┼───────┤│13 │翁仁民│2,088元 │2,088元 │696元 │4,872元 │├──┼───┼───────┼───────┼───────┼───────┤│14 │徐佳楨│1,728元 │1,728元 │576元 │4,032元 │├──┼───┼───────┼───────┼───────┼───────┤│15 │黃郁真│1,440元 │1,440元 │480元 │3,360元 │├──┼───┼───────┼───────┼───────┼───────┤│16 │邱靜宜│1,440元 │1,440元 │480元 │3,360元 │├──┼───┼───────┼───────┼───────┼───────┤│17 │林育安│2,748元 │2,748元 │916元 │6,412元 │├──┼───┼───────┼───────┼───────┼───────┤│18 │黃文志│2,292元 │2,292元 │764元 │5,348元 │└──┴───┴───────┴───────┴───────┴───────┘附表3:原告變更後請求之金額(新臺幣)┌─┬───┬───────┬───────┬────────────────────┬────────┐│編│姓名 │①2 月勞保自付│②2 月健保自付│③積欠薪資、資遣費及特休薪資合計 │總金額(計算式:││號│ │額 │額 ├──────┬──────┬──────┤(①+②+③) ││ │ │ │ │積欠薪資 │資遣費 │特休薪資 │ │├─┼───┼───────┼───────┼──────┴──────┴──────┼────────┤│1 │陳逸秋│700元 │938元 │19萬3,657元 │19萬5,957元 ││ │ │ │ ├──────┬──────┬──────┤ ││ │ │ │ │6萬1,272元 │11萬3,667元 │1萬8,718元 │ │├─┼───┼───────┼───────┼──────┴──────┴──────┼────────┤│2 │杜氏和│441元 │888元 │4萬8,319元 │4萬9,648元 ││ │ │ │ ├──────┬──────┬──────┤ ││ │ │ │ │3萬8,593元 │7,406元 │2,320元 │ │├─┼───┼───────┼───────┼──────┴──────┴──────┼────────┤│3 │陳怡伶│605元 │1,620元 │12萬6,040元 │12萬8,265元 ││ │ │ │ ├──────┬──────┬──────┤ ││ │ │ │ │5萬3,516元 │6萬0,754元 │1萬1,770元 │ │├─┼───┼───────┼───────┼──────┴──────┴──────┼────────┤│4 │馮俞容│731元 │490元 │7萬8,501元 │7萬9,722元 ││ │ │ │ ├──────┬──────┬──────┤ ││ │ │ │ │6萬2,975元 │1萬5,526元 │0元 │ │├─┼───┼───────┼───────┼──────┴──────┴──────┼────────┤│5 │何佳栩│331元 │222元 │5萬9,402元 │5萬9,955元 ││ │ │ │ ├──────┬──────┬──────┤ ││ │ │ │ │3萬3,960元 │1萬9,415元 │6,027元 │ │├─┼───┼───────┼───────┼──────┴──────┴──────┼────────┤│6 │劉 諺│731元 │490元 │6萬4,708元 │6萬5,929元 ││ │ │ │ ├──────┬──────┬──────┤ ││ │ │ │ │5萬9,427 │5,281元 │0元 │ │├─┼───┼───────┼───────┼──────┴──────┴──────┼────────┤│7 │陳綵琳│504元 │338元 │9萬2,877元 │9萬3,719元 ││ │ │ │ ├──────┬──────┬──────┤ ││ │ │ │ │40,816元 │4萬1,094元 │1萬0,967元 │ │├─┼───┼───────┼───────┼──────┴──────┴──────┼────────┤│8 │呂婉莉│0元 │0元 │4萬2,662元 │4萬2,662元 ││ │ │ │ ├──────┬──────┬──────┤ ││ │ │ │ │4萬0,998元 │1,664元 │0元 │ │├─┼───┼───────┼───────┼──────┴──────┴──────┼────────┤│9 │劉柏劭│441元 │294元 │5萬2,561元 │5萬3,296元 ││ │ │ │ ├──────┬──────┬──────┤ ││ │ │ │ │4萬1,169元 │9,012元 │2,380元 │ │├─┼───┼───────┼───────┼──────┴──────┴──────┼────────┤│10│陳佳麗│441元 │294元 │4萬4,384元 │4萬5,119元 ││ │ │ │ ├──────┬──────┬──────┤ ││ │ │ │ │3萬8,710元 │6,309元 │0元 │ │├─┼───┼───────┼───────┼──────┴──────┴──────┼────────┤│11│劉惠芳│504元 │1,014元 │9萬6,287元 │9萬7,805元 ││ │ │ │ ├──────┬──────┬──────┤ ││ │ │ │ │4萬3,532元 │4萬1,661元 │1萬1,094元 │ │├─┼───┼───────┼───────┼──────┴──────┴──────┼────────┤│12│賴美君│529元 │1,065元 │4萬7,856元 │4萬9,450元 ││ │ │ │ ├──────┬──────┬──────┤ ││ │ │ │ │3萬8,399元 │7,710元 │1,747元 │ │├─┼───┼───────┼───────┼──────┴──────┴──────┼────────┤│13│翁仁民│731元 │980元 │7萬9,077元 │8萬0,788元 ││ │ │ │ ├──────┬──────┬──────┤ ││ │ │ │ │5萬8,275元 │1萬7,512元 │3,290元 │ │├─┼───┼───────┼───────┼──────┴──────┴──────┼────────┤│14│徐佳楨│605元 │405元 │7萬3,490元 │7萬4,500元 ││ │ │ │ ├──────┬──────┬──────┤ ││ │ │ │ │4萬7,443元 │1萬8,533元 │7,514元 │ │├─┼───┼───────┼───────┼──────┴──────┴──────┼────────┤│15│黃郁真│504元 │338元 │6萬3,151元 │6萬3,993元 ││ │ │ │ ├──────┬──────┬──────┤ ││ │ │ │ │4萬2,749元 │1萬4,032元 │6,370元 │ │├─┼───┼───────┼───────┼──────┴──────┴──────┼────────┤│16│邱靜宜│504元 │338元 │5萬2,957元 │5萬3,799元 ││ │ │ │ ├──────┬──────┬──────┤ ││ │ │ │ │3萬8,819元 │1萬2,431元 │1,707元 │ │├─┼───┼───────┼───────┼──────┴──────┴──────┼────────┤│17│林育安│962元 │644元 │20萬4,338元 │20萬5,944元 ││ │ │ │ ├──────┬──────┬──────┤ ││ │ │ │ │8萬7,943元 │9萬0,401元 │2萬5,994元 │ │├─┼───┼───────┼───────┼──────┴──────┴──────┼────────┤│18│黃文志│802元 │1,074元 │9萬7,964元 │9萬9,840元 ││ │ │ │ ├──────┬──────┬──────┤ ││ │ │ │ │6萬5,274元 │2萬1,560元 │1萬1,130元 │ │└─┴───┴───────┴───────┴──────┴──────┴──────┴────────┘附表4 :自105 年10月起至106 年3 月止之平均薪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編│姓名 │①105 年10│②105 年11│③105 年12│④106 年1 │⑤106 年2 │⑥106 年3 │平均薪資 │計算式 ││號│ │月薪資 │月薪資 │月薪資 │月薪資 │月薪資 │月薪資 │ │ │├─┼───┼─────┼─────┼─────┼─────┼─────┼─────┼──────┼───────────────┤│1 │陳逸秋│3萬5,000元│3萬5,000元│3萬8,500元│3萬5,000元│4萬0,100元│4萬0,100元│3萬7,283元 │(①+②+③+④+⑤+⑥)÷6 │├─┼───┼─────┼─────┼─────┼─────┼─────┼─────┼──────┼───────────────┤│2 │杜氏和│2萬3,000元│2萬3,000元│2萬3,000元│2萬3,257元│2萬3,459元│2萬3,200元│2萬3,153元 │(①+②+③+④+⑤+⑥)÷6 │├─┼───┼─────┼─────┼─────┼─────┼─────┼─────┼──────┼───────────────┤│3 │陳怡伶│3萬2,000元│3萬2,000元│3萬2,000元│3萬7,308元│3萬6,441元│3萬3,802元│3萬3,925元 │(①+②+③+④+⑤+⑥)÷6 │├─┼───┼─────┼─────┼─────┼─────┼─────┼─────┼──────┼───────────────┤│4 │馮俞容│3萬8,500元│3萬8,500元│3萬9,467元│3萬7,764元│3萬8,594元│3萬9,955元│3萬8,797元 │(①+②+③+④+⑤+⑥)÷6 │├─┼───┼─────┼─────┼─────┼─────┼─────┼─────┼──────┼───────────────┤│5 │何佳栩│2萬0,500元│2萬0,500元│2萬2,000元│2萬1,100元│2萬1,100元│2萬2,600元│2萬1,300元 │(①+②+③+④+⑤+⑥)÷6 │├─┼───┼─────┼─────┼─────┼─────┼─────┼─────┼──────┼───────────────┤│6 │劉 諺│0元 │0元 │3,350元 │3萬5,000元│3萬6,167元│3萬5,000元│3萬5,328元 │(③+④+⑤+⑥)÷3.1 ││ │ │ │ │(3天) │ │ │ │ │ │├─┼───┼─────┼─────┼─────┼─────┼─────┼─────┼──────┼───────────────┤│7 │陳綵琳│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8,346元│2萬7,788元│2萬6,779元│2萬6,319元 │(①+②+③+④+⑤+⑥)÷6 │├─┼───┼─────┼─────┼─────┼─────┼─────┼─────┼──────┼───────────────┤│8 │呂婉莉│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2萬6,200元│2萬6,200元 │⑥÷1 │├─┼───┼─────┼─────┼─────┼─────┼─────┼─────┼──────┼───────────────┤│9 │劉柏劭│2萬3,650元│2萬4,531元│2萬4,433元│2萬5,060元│2萬6,319元│2萬6,319元│2萬5,052元 │(①+②+③+④+⑤+⑥)÷6 │├─┼───┼─────┼─────┼─────┼─────┼─────┼─────┼──────┼───────────────┤│10│陳佳麗│0元 │2萬3,000元│2萬3,000元│2萬6,335元│2萬5,948元│2萬4,851元│2萬4,627元 │(②+③+④+⑤+⑥)÷5 │├─┼───┼─────┼─────┼─────┼─────┼─────┼─────┼──────┼───────────────┤│11│劉惠芳│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9,184元│2萬9,205元│2萬8,350元│2萬6,957元 │(①+②+③+④+⑤+⑥)÷6 │├─┼───┼─────┼─────┼─────┼─────┼─────┼─────┼──────┼───────────────┤│12│賴美君│2萬6,000元│2萬6,000元│2萬6,710元│2萬6,000元│2萬4,700元│2萬4,700元│2萬5,685元 │(①+②+③+④+⑤+⑥)÷6 │├─┼───┼─────┼─────┼─────┼─────┼─────┼─────┼──────┼───────────────┤│13│翁仁民│3萬3,750元│3萬6,000元│3萬6,000元│3萬7,346元│3萬5,912元│3萬6,981元│3萬5,998元 │(①+②+③+④+⑤+⑥)÷6 │├─┼───┼─────┼─────┼─────┼─────┼─────┼─────┼──────┼───────────────┤│14│徐佳楨│3萬1,250元│3萬0,500元│3萬2,458元│3萬1,250元│3萬2,200元│3萬0,700元│3萬1,393元 │(①+②+③+④+⑤+⑥)÷6 │├─┼───┼─────┼─────┼─────┼─────┼─────┼─────┼──────┼───────────────┤│15│黃郁真│2萬7,000元│2萬5,500元│3萬0,018元│2萬7,000元│2萬7,300元│2萬7,300元│2萬7,353元 │(①+②+③+④+⑤+⑥)÷6 │├─┼───┼─────┼─────┼─────┼─────┼─────┼─────┼──────┼───────────────┤│16│邱靜宜│2萬4,000元│2萬5,500元│2萬4,000元│2萬4,000元│2萬5,600元│2萬5,600元│2萬4,783元 │(①+②+③+④+⑤+⑥)÷6 │├─┼───┼─────┼─────┼─────┼─────┼─────┼─────┼──────┼───────────────┤│17│林育安│5萬5,000元│5萬5,000元│6萬6,000元│5萬5,000元│5萬5,700元│5萬5,700元│5萬7,067元 │(①+②+③+④+⑤+⑥)÷6 │├─┼───┼─────┼─────┼─────┼─────┼─────┼─────┼──────┼───────────────┤│18│黃文志│4萬1,000元│4萬1,000元│4萬1,000元│4萬1,026元│4萬1,026元│4萬1,026元│4萬1,031元 │(①+②+③+④+⑤+⑥)÷6 │└─┴───┴─────┴─────┴─────┴─────┴─────┴─────┴──────┴───────────────┘附表5: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4月16日止之薪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編│姓名 │①薪資(公式:│②婦幼節、│總金額(計││號│ │附表4 平均薪資│清明節之加│算式:①+││ │ │3016) │班費 │②) │├─┼───┼───────┼─────┼─────┤│1 │陳逸秋│1萬9,884元 │1,287元 │2萬1,171元│├─┼───┼───────┼─────┼─────┤│2 │杜氏和│1萬2,348元 │3,044元 │1萬5,392元│├─┼───┼───────┼─────┼─────┤│3 │陳怡伶│1萬8,093元 │1,620元 │1萬9,713元│├─┼───┼───────┼─────┼─────┤│4 │馮俞容│2萬0,691元 │2,328元 │2萬3,020元│├─┼───┼───────┼─────┼─────┤│5 │何佳栩│1萬1,360元 │0元 │1萬1,360元│├─┼───┼───────┼─────┼─────┤│6 │劉 諺│1萬8,842元 │5,584元 │2萬4,426元│├─┼───┼───────┼─────┼─────┤│7 │陳綵琳│1萬4,037元 │0元 │1萬4,037元│├─┼───┼───────┼─────┼─────┤│8 │呂婉莉│1萬3,973元 │824元 │1萬4,797元│├─┼───┼───────┼─────┼─────┤│9 │劉柏劭│1萬3,361元 │1,488元 │1萬4,849元│├─┼───┼───────┼─────┼─────┤│10│陳佳麗│1萬3,134元 │724元 │1萬3,858元│├─┼───┼───────┼─────┼─────┤│11│劉惠芳│1萬4,376元 │804元 │1萬5,181元│├─┼───┼───────┼─────┼─────┤│12│賴美君│1萬3,699元 │0元 │1萬3,699元│├─┼───┼───────┼─────┼─────┤│13│翁仁民│1萬9,199元 │2,094元 │2萬1,293元│├─┼───┼───────┼─────┼─────┤│14│徐佳楨│1萬6,743元 │0元 │1萬6,743元│├─┼───┼───────┼─────┼─────┤│15│黃郁真│1萬4,588元 │860元 │1萬5,448元│├─┼───┼───────┼─────┼─────┤│16│邱靜宜│1萬3,218元 │0元 │1萬3,218元│├─┼───┼───────┼─────┼─────┤│17│林育安│3萬0,436元 │1,807元 │3萬2,243元│├─┼───┼───────┼─────┼─────┤│18│黃文志│2萬1,874元 │2,374元 │2萬4,248元│└─┴───┴───────┴─────┴─────┘附表6:資遣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編│姓名 │工作期間 │①年資 │②105 年10月18日│③105 年11│④105 年12│⑤105 年1 │⑥105 年2 │⑦105 年3 │⑧106 年4 月│⑨月平均薪資│原告請求之資│⑨之計算式 │資遣費【計算││號│ │ │ │至105 年10月31日│月薪資 │月薪資 │月薪資 │月薪資 │月薪資 │1 日至106 年│ │遣費金額 │ │式:⑨(①││ │ │ │ │薪資 │ │ │ │ │ │4 月16日薪資│ │ │ │2)】 │├─┼───┼──────┼────┼────────┼─────┼─────┼─────┼─────┼─────┼──────┼──────┼──────┼──────┼──────┤│1 │陳逸秋│100/4/1 起至│6年9天 │1萬5,806元 │3萬5,000元│3萬8,500元│3萬5,000元│4萬0,100元│4萬0,100元│1萬9,884元 │3萬7,398元 │11萬3,667元 │(②+③+④│11萬2,728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2 │杜氏和│105/9/1 起至│7月9天 │1萬0,387元 │2萬3,000元│2萬3,000元│2萬3,257元│2萬3,459元│2萬3,200元│1萬2,348元 │2萬3,109元 │7,406元 │(②+③+④│7,030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3 │陳怡伶│102/10/1起至│3年6月9 │1萬4,452元 │3萬2,000元│3萬2,000元│3萬7,308元│3萬6,441元│3萬3,802元│1萬8,093元 │3萬4,016元 │6萬0,754元 │(②+③+④│5萬9,985元 ││ │ │106/4/10止 │天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4 │馮俞容│105/7/1 起至│9月9天 │1萬7,387元 │3萬8,500元│3萬9,467元│3萬7,764元│3萬8,594元│3萬9,955元│2萬0,691元 │3萬8,726元 │1萬5,526元 │(②+③+④│1萬5,008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5 │何佳栩│104/6/15起至│1年9月26│9,258元 │2萬0,500元│2萬2,000元│2萬1,100元│2萬1,100元│2萬2,600元│1萬1,360元 │2萬1,320元 │1萬9,415元 │(②+③+④│1萬9,406元 ││ │ │106/4/10止 │天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6 │劉 諺│106/1/1 起至│3月9天 │0元 │0元 │3,350元 │3萬5,000元│3萬6,167元│3萬5,000元│1萬8,842元 │3萬5,361元 │5,281元 │(④+⑤+⑥│4,862元 ││ │ │106/4/10止 │ │ │ │(3天) │ │ │ │ │ │ │+⑦+⑧)│ ││ │ │ │ │ │ │ │ │ │ │ │ │ │3.63 │ │├─┼───┼──────┼────┼────────┼─────┼─────┼─────┼─────┼─────┼──────┼──────┼──────┼──────┼──────┤│7 │陳綵琳│103/3/4 起至│3年1月6 │1萬1,290元 │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8,346元│2萬7,788元│2萬6,779元│1萬4,037元 │2萬6,373元 │4萬1,094元 │(②+③+④│4萬0,864元 ││ │ │106/4/10止 │天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8 │呂婉莉│106/3/1 起至│1月9天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2萬6,200元│1萬3,973元 │2萬6,257元 │1,664元 │(⑦+⑧)│1,422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1.53 │ │├─┼───┼──────┼────┼────────┼─────┼─────┼─────┼─────┼─────┼──────┼──────┼──────┼──────┼──────┤│9 │劉柏劭│105/8/1 起至│8月9天 │1萬0,681元 │2萬4,531元│2萬4,433元│2萬5,060元│2萬6,319元│2萬6,319元│1萬3,361元 │2萬5,117元 │9,012元 │(②+③+④│8,684元 ││ │ │106/4/10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10│陳佳麗│105/11/1起至│5月9天 │0元 │2萬3,000元│2萬3,000元│2萬6,335元│2萬5,948元│2萬4,851元│1萬3,134元 │2萬4,642元 │6,309元 │(③+④+⑤│5,438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⑥+⑦+⑧│ ││ │ │ │ │ │ │ │ │ │ │ │ │ │)5.53 │ │├─┼───┼──────┼────┼────────┼─────┼─────┼─────┼─────┼─────┼──────┼──────┼──────┼──────┼──────┤│11│劉惠芳│103/3/24起至│3年17天 │1萬1,290元 │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9,184元│2萬9,205元│2萬8,350元│1萬4,376元 │2萬7,068元 │4萬1,661元 │(②+③+④│4萬1,214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12│賴美君│105/9/9 起至│7月1天 │1萬1,742元 │2萬6,000元│2萬6,710元│2萬6,000元│2萬4,700元│2萬4,700元│1萬3,699元 │2萬5,592元 │7,710元 │(②+③+④│7,493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13│翁仁民│105/5/1 起至│11月9天 │1萬5,242元 │3萬6,000元│3萬6,000元│3萬7,346元│3萬5,912元│3萬6,981元│1萬9,199元 │3萬6,113元 │1萬7,512元 │(②+③+④│1萬6,529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14│徐佳楨│105/2/11起至│1年1月30│1萬4,113元 │3萬0,500元│3萬2,458元│3萬1,250元│3萬2,200元│3萬0,700元│1萬6,743元 │3萬1,327元 │1萬8,533元 │(②+③+④│1萬8,219元 ││ │ │106/4/10止 │天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15│黃郁真│105/3/8 起至│1年1月2 │1萬2,194元 │2萬5,500元│3萬0,018元│2萬7,000元│2萬7,300元│2萬7,300元│1萬4,588元 │2萬7,317元 │1萬4,032元 │(②+③+④│1萬4,862元 ││ │ │106/4/10止 │天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16│邱靜宜│105/4/15起至│11月26天│1萬0,839元 │2萬5,500元│2萬4,000元│2萬4,000元│2萬5,600元│2萬5,600元│1萬3,218元 │2萬4,793元 │1萬2,431元 │(②+③+④│1萬2,223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17│林育安│103/2/24起至│3年1月17│2萬4,839元 │5萬5,000元│6萬6,000元│5萬5,000元│5萬5,700元│5萬5,700元│3萬0,436元 │5萬7,112元 │9萬0,401元 │(②+③+④│8萬9,312元 ││ │ │106/4/10止 │天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18│黃文志│105/04/1起至│1年9天 │1萬8,516元 │4萬1,000元│4萬1,000元│4萬1,026元│4萬1,026元│4萬1,026元│2萬1,874元 │4萬0,911元 │2萬1,560元 │(②+③+④│2萬0,950元 ││ │ │106/4/10止 │ │ │ │ │ │ │ │ │ │ │+⑤+⑥+⑦│ ││ │ │ │ │ │ │ │ │ │ │ │ │ │+⑧)6 │ │└─┴───┴──────┴────┴────────┴─────┴─────┴─────┴─────┴─────┴──────┴──────┴──────┴──────┴──────┘附表7:未休之特別休假薪資(新臺幣)┌─┬───┬─────┬─────┐│編│姓名 │未休之特別│未休之特別││號│ │休假天數 │休假薪資 │├─┼───┼─────┼─────┤│1 │陳逸秋│14天 │1萬8,718元│├─┼───┼─────┼─────┤│2 │杜氏和│3天 │2,320元 │├─┼───┼─────┼─────┤│3 │陳怡伶│11天 │1萬1,770元│├─┼───┼─────┼─────┤│4 │馮俞容│0天 │0元 │├─┼───┼─────┼─────┤│5 │何佳栩│8天 │6,027元 │├─┼───┼─────┼─────┤│6 │劉 諺│0天 │0元 │├─┼───┼─────┼─────┤│7 │陳綵琳│14天 │1萬0,967元│├─┼───┼─────┼─────┤│8 │呂婉莉│0天 │0元 │├─┼───┼─────┼─────┤│9 │劉柏劭│3天 │2,380元 │├─┼───┼─────┼─────┤│10│陳佳麗│0天 │0元 │├─┼───┼─────┼─────┤│11│劉惠芳│13天 │1萬1,094元│├─┼───┼─────┼─────┤│12│賴美君│2天 │1,747元 │├─┼───┼─────┼─────┤│13│翁仁民│3天 │3,290元 │├─┼───┼─────┼─────┤│14│徐佳楨│7天 │7,514元 │├─┼───┼─────┼─────┤│15│黃郁真│7天 │6,370元 │├─┼───┼─────┼─────┤│16│邱靜宜│2天 │1,707元 │├─┼───┼─────┼─────┤│17│林育安│14天 │2萬5,994元│├─┼───┼─────┼─────┤│18│黃文志│9天 │1萬1,130元│└─┴───┴─────┴─────┘附表8: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新臺幣)┌─┬───┬──────┬──────┬──────┬──────┬────┬────┬───────┬─────┐│編│姓名 │①106 年3 月│②106 年4 月│③未休之特別│④資遣費 │⑤2 月勞│⑥2 月健│總金額(計算式│勞工退休金││號│ │薪資 │薪資 │休假薪資 │ │保自付額│保自付額│:①+②+③+│ ││ │ │ │ │ │ │ │ │④+⑤+⑥) │ │├─┼───┼──────┼──────┼──────┼──────┼────┼────┼───────┼─────┤│1 │陳逸秋│4萬0,100元 │2萬1,171元 │1萬8,718元 │11萬2,728元 │700元 │938元 │19萬4,355元 │4,662元 │├─┼───┼──────┼──────┼──────┼──────┼────┼────┼───────┼─────┤│2 │杜氏和│2萬3,200元 │1萬5,392元 │2,320元 │7,030元 │441元 │888元 │4萬9,271元 │2,942元 │├─┼───┼──────┼──────┼──────┼──────┼────┼────┼───────┼─────┤│3 │陳怡伶│3萬3,802元 │1萬9,713元 │1萬1,770元 │5萬9,985元 │605元 │1,620元 │12萬7,495元 │4,032元 │├─┼───┼──────┼──────┼──────┼──────┼────┼────┼───────┼─────┤│4 │馮俞容│3萬9,955元 │2萬3,020元 │0元 │1萬5,008元 │731元 │490元 │7萬9,204元 │4,872元 │├─┼───┼──────┼──────┼──────┼──────┼────┼────┼───────┼─────┤│5 │何佳栩│2萬2,600元 │1萬1,360元 │6,027元 │1萬9,406元 │331元 │222元 │5萬9,946元 │2,942元 │├─┼───┼──────┼──────┼──────┼──────┼────┼────┼───────┼─────┤│6 │劉 諺│3萬5,000元 │2萬4,426元 │0元 │4,862元 │731元 │490元 │6萬5,509元 │4,872元 │├─┼───┼──────┼──────┼──────┼──────┼────┼────┼───────┼─────┤│7 │陳綵琳│2萬6,779元 │1萬4,037元 │1萬0,967元 │4萬0,864元 │504元 │338元 │9萬3,489元 │3,360元 │├─┼───┼──────┼──────┼──────┼──────┼────┼────┼───────┼─────┤│8 │呂婉莉│2萬6,200元 │1萬4,797元 │0元 │1,422元 │0元 │0元 │4萬2,419元 │2,016元 │├─┼───┼──────┼──────┼──────┼──────┼────┼────┼───────┼─────┤│9 │劉柏劭│2萬6,319元 │1萬4,849元 │2,380元 │8,684元 │441元 │294元 │5萬2,967元 │2,942元 │├─┼───┼──────┼──────┼──────┼──────┼────┼────┼───────┼─────┤│10│陳佳麗│2萬4,851元 │1萬3,858元 │0元 │5,438元 │441元 │294元 │4萬4,882元 │2,942元 │├─┼───┼──────┼──────┼──────┼──────┼────┼────┼───────┼─────┤│11│劉惠芳│2萬8,350元 │1萬5,181元 │1萬1,094元 │4萬1,214元 │504元 │1,014元 │9萬7,357元 │3,360元 │├─┼───┼──────┼──────┼──────┼──────┼────┼────┼───────┼─────┤│12│賴美君│2萬4,700元 │1萬3,699元 │1,747元 │7,493元 │529元 │1,065元 │4萬9,233元 │3,528元 │├─┼───┼──────┼──────┼──────┼──────┼────┼────┼───────┼─────┤│13│翁仁民│3萬6,981元 │2萬1,293元 │3,290元 │1萬6,529元 │731元 │980元 │7萬9,804元 │4,872元 │├─┼───┼──────┼──────┼──────┼──────┼────┼────┼───────┼─────┤│14│徐佳楨│3萬0,700元 │1萬6,743元 │7,514元 │1萬8,219元 │605元 │405元 │7萬4,186元 │4,032元 │├─┼───┼──────┼──────┼──────┼──────┼────┼────┼───────┼─────┤│15│黃郁真│2萬7,300元 │1萬5,448元 │6,370元 │1萬4,862元 │504元 │338元 │6萬3,993元 │3,360元 │├─┼───┼──────┼──────┼──────┼──────┼────┼────┼───────┼─────┤│16│邱靜宜│2萬5,600元 │1萬3,218元 │1,707元 │1萬2,223元 │504元 │338元 │5萬3,590元 │3,360元 │├─┼───┼──────┼──────┼──────┼──────┼────┼────┼───────┼─────┤│17│林育安│5萬5,700元 │3萬2,243元 │2萬5,994元 │8萬9,312元 │962元 │644元 │20萬4,855元 │6,412元 │├─┼───┼──────┼──────┼──────┼──────┼────┼────┼───────┼─────┤│18│黃文志│4萬1,026元 │2萬4,248元 │1萬1,130元 │2萬0,950元 │802元 │1,074元 │9萬9,230元 │5,348元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