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 游財春被 上訴人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衛被 上訴人 豪泰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