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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 告 呂應茂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桃園市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連進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柒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壹仟陸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與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2 萬5,70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15萬1,300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見本院卷一第2 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123 萬6,26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7 萬7,673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見本院卷一第88頁),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校園警衛迄今,每日工作時間自上午8 時至翌日上午8 時,計24小時,採輪班制,做一休一,每月工作日數除2 月份為14日外,其餘月份均工作15日,然被告每月均僅支付原告基本工資,未曾給付加班費,積欠原告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月29日加班費共123 萬6,263 元,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亦短少7 萬7,673 元,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3 萬6,263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7 萬7,673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輪值日之工作時間應為早上6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然原告於此24小時中,並非持續不間斷提供勞務,原告之主要工作內容均與教職員上下班或學生上下學相關,或可於師生在校時間完成,且被告實際設定、解除保全之時間約為每日晚上5 時至翌日上午6 時,故原告實際工作時間,除勞動契約第3 條第2 項第13、14、15、17款為備勤性質外,其餘工作均可於早上6 時許至晚上5 時許間完成,原告輪值日之實際工作時數並未超過12小時;又原告於實際工作時數外,如無偶發狀況發生,即可從事休閒活動及睡眠休息,應屬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之值夜備勤性質,顯非正常工時之延伸,是原告於101 年10月1 日至104年12月31日之工作時數皆未超出法定工時雙週84小時,被告無庸給付加班費,僅105 年1 月至2 月因每週工作時數42小時,超出法定單週工時40小時,而應給付原告加班費;另被告未積欠原告鉅額加班費,原告自不得請求補提撥退休金差額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自98年2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校園安全維護人員迄今,採做一休一模式,原告101 年10月至102年4 月份每月薪資1 萬8,780 元,102 年5 月份薪資1 萬9,

314 元,102 年6 月至103 年6 月每月薪資1 萬9,047元,

103 年7 月至104 年6 月每月薪資1 萬9,273 元,104 年7月至105 年2 月每月薪資2 萬0,008 元,被告均未給付加班費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22頁),且有聘僱臨時校園安全維護人員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原告薪資明細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5至22頁、第43至47頁),堪信為真。

五、原告主張其自101 年10月1 日起至105 年2 月29日止,工作時間為做一休一,每日工作時間自上午8 時至翌日上午8 時,計24小時,被告短付加班費合計123 萬6,263 元,且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7 萬7,673 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為:㈠原告於101 年10月1 日至10

5 年2 月29日輪值工作日,每日工作時數為何?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之加班費合計12

3 萬6,263元,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被告提撥101 年10月1日至105 年2 月29日勞工退休金差額合計7 萬7,673 元,有無理由?

㈠、原告於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輪值工作日,每日工作時數為何?

1.系爭勞動契約第3 條第1 項固約定「服勤時間:採輪值方式,自早上8 :00至翌日上午8 :00,但甲方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時間。」(見本院卷一第15至21頁),然證人即被告前總務主任吳國禎到庭證稱:原告的工作時間是早上6 點到隔天早上6 點交接給另一人,因為學生6 點多就到校了,所以契約上約定的時間不是這麼恰當,學校就只有兩個警衛,他們是好朋友,所以他們自己約定是早上6 點到隔天早上6 點,只是契約上沒有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頁、第33頁),顯見為配合學生到校時間,原告實際服勤時間調整自早上6 時至翌日早上6 時,應可認定。

2.原告主張其輪值日之工作時間為24小時,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原告輪值日之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其餘時間為值勤待命時間,非加班時間,且被告有提供宿舍供原告休息等語。

經查:

①按勞工待命備勤之值夜時間,除有出勤,另可支領超時工作

津貼,相當於加班費用外,其餘待命時間,因可從事與工作無關之任何休閒活動,並得睡眠補充體力,其精神、體力之緊張狀態,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差懸殊,自不得與正常工作時間等同視,要難認係延長之工作時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②系爭勞動契約第3 條第2 項約定原告之工作職責為:1.上班

時間服裝整齊,儀容端莊,不吸煙、喝酒。2.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商請他人代理。3.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4.保持警衛室內外之整齊清潔。5.維持校內秩序,並注意學童安全。6.協助導護交通指揮。7.確保學校門禁管制,掌握人員出入情形。8.清掃校園環境,協助修剪花草樹木。9.每日早上協助開啟各班教室門鎖。10. 定時巡視校園,查察校內建築物門窗、燈火及水電、啟動並聯繫保全系統相關人員設施。11. 檢查校內設施,如有損壞應提報總務處處理。12. 收受信件、接聽電話、並做紀錄。13. 偶發事件緊急處理,並電告有關人員。14. 非教職員上班時間,亦應有服務教職員與家長之心態,隨時替教職員或家長開啟門鎖或查察門窗並重新設定保全。15. 不論何時接獲保全通知或學校相關人員通知後,應於最快之速度趕赴學校協助處理。16. 學校於假日或夜晚辦理活動時,活動前應開啟相關門鎖,活動結束後再次巡視校園關緊門鎖並且設定保全無誤(以上班時間內為原則)。17. 其他由校方臨時指派之工作事項等,有勞動契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5至21頁)。

③上開原告之工作職責中,第1 至4 款僅為注意規定,非實際

職務內容,第5 至9 款、第11款、第12款收受信件並作紀錄等職務內容,均可於學生上下學或教職員上下班時間內完成,另就原告前揭第10款、第12款接聽電話並作紀錄、第13至17款等工作職責,證人吳國禎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原告工作時間是24小時制,但也不是24小時都在執行職務,原告依工作職責需定時巡視校園的時間,是教職人員下班後,約

4 點半至5 點左右,守衛要把教室鎖上,保全設定好,大約在5 至10分鐘內,守衛就可以將教室鎖上保全設定好,隔天早上6 點守衛交接後,再將保全解除設定,把教室的門打開。教職人員下班之後一直到隔天早上守衛交接之前,學校並未再要求守衛要在特定時間去巡視校園;警衛白天的工作是契約上面的工作職責內容,在教職人員下班,警衛設定保全後,夜間值班彈性很大,要負責的是入住學生的安全,不要讓入住學生破壞學校,及保全問題,寒暑假期間並無不同;學校設定保全系統後,如保全系統發生異常,保全公司會來電,警衛需要接電話,並且到現場判別是有人闖入還是系統異常;寒暑假會比較多外校學生入住,通常是學校來做移地訓練,大多一個禮拜到十天,平日大多是台北學校下去觀星,星期五晚上到星期六就離開;守衛室的上方有蓋一個二樓的寢室,有木板通舖,寢具、聯絡電話,一樓警衛室內有淋浴間、廁所及廚房,有裝設有線電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至33頁),依其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原告於輪值日上午6 時上班後,需負責勞動契約上所載之工作職責內容,於下午5時左右學校教職人員下班後,需負責將各教室鎖上及設定保全,所需時間約5 至10分鐘,而原告於下午6 時前設定保全後,直至翌日上午6 時與另一警衛交接前,被告並未要求原告需在特定時間巡視校園,僅需在保全系統發生異常時,接聽保全公司電話,並至現場判別保全系統異常之原因,偶而需注意外校入住之學生安全而已,是原告輪值日之工作時間應為上午6 時至下午6 時(計12小時),於下午6 時許設定保全後,直至翌日上午6 時與另一名警衛交班止,實屬待命備勤性質,堪可認定。

④再觀諸被告提出之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學校日

誌(見本院卷一第108 至750 頁、卷二第2 至644 頁)所示,原告於輪值日下午6 時至翌日上午6 時之值夜備勤時間,僅17天有出勤紀錄,分別係:①101 年11月27日晚上11時50分因「保全系統9 號迴路發報,經查視未有異狀,並重新設定恢復原來之設定」(見本院卷一第167 頁,原告工時以1小時計)、②101 年12月12日晚上7 時15分因保全系統迴路問題,經保全公司人員到場處理(見本院卷一第182 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③102 年1 月1 日晚上7 時55分因「保全系統發警訊,經查後未有異樣」(見本院卷一第202 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④102 年2 月8 日凌晨12時因「13迴路短路,經查看再設定已無大礙」(見本院卷一第240 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⑤102 年2 月12日凌晨0 時30分因「保全異常,經查看未有異樣,重新設定」及凌晨2 時20分因「保全系統發生異常,顯示教具室門未關妥,經處理後已恢復正常」(見本院卷一第244 頁,工時以2 小時計)、⑥102 年5月28日晚上11時30分因「保全系統異常,經查看為辦公室內紅外線迴路異常,並詳細查看未有異常」(見本院卷一第

351 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⑦102 年5 月31日晚上8 時20分保全公司人員到場將圖書室線路重接(見本院卷一第354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⑧102 年7 月12日晚上8 時40分因「韓伯伯因颱風來校請求借住,經報告吳國禎主任,安排暫住陶藝教室」,及凌晨3 時20分至7 時13分「停電」(見本院卷一第395 頁,前者工時以2 小時計,後者因停電無法設定保全,工時計至上午6 時,約3 小時)、⑨102 年8 月29日凌晨3 時40分因「跳電,警鈴作響,保全公司派員來維修,於凌晨4 時50分離去」(見本院卷一第444 頁,工時以2小時計)、⑩103 年3 月31日晚上23時55分因「保全發報,經查看短路有一、二、三、教具室,各有短路現象,並聯絡新光保全」、凌晨0 時30分「經保全人員到場查看,目前無法修復,另天派員來維修」(見本院卷一第660 頁,工時以

1 小時計)、⑪103 年9 月3 日凌晨4 時15分停電,凌晨5時10分來電(見本院卷二第66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⑫10

4 年5 月1 日晚上23時30分因「新光保全發報,經察看未有異狀發生」(見本院卷二第310 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⑬

104 年6 月21日凌晨2 時40分因「保全發報,經檢查紀錄器未有異狀」(見本院卷二第360 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⑭

104 年8 月7 日晚上8 時40分因蘇迪樂颱風來襲停電(見本院卷二第409 頁,因無法設定保全,以10小時計算工時)、⑮104 年11月21日社區營舞蛙鳴研習活動至晚上8 時結束(見本院卷二第515 頁,工時以2 小時計)、⑯104 年12月3日凌晨1 時50分因「發報經查看未有異況」、凌晨2 時25分因「再次發報,經查看為廚房門未上妥搖擺所致」(見本院卷二第527 頁,工時以1 小時計),⑰105 年2 月24日凌晨12時至早上6 時停電(見本院卷二第608 頁,因無法設定保全,以6 小時計算工時),依上開原告自行登載之學校日誌內容觀之,原告於下午6 時至翌日上午6 時之備勤工作,除停電無法設定保全而需注意校園安全外,其餘多為保全系統設定完成後,系統發生異常之檢查,或聯繫保全公司人員到場排除異常之情形,每次出勤時間非長,出勤機率甚微,益徵原告於輪值日下午6 時至翌日上午6 時止,應屬待命備勤之值夜時間,難認係延長之工作時間。

3.原告雖主張其於輪值日之24小時內,不能擅離崗位,且係於被告指揮監督權限下,處於需隨時提供勞務之警戒狀態,應認24小時均係工作時間云云,惟依前所述,原告輪值日下午

6 時許設定保全後,至翌日上午6 時止之工作內容,與白天上午6 時至下午6 時之工作內容相較,輕鬆甚多,多為保全系統異常之檢查或通報聯繫保全人員到場,顯非持續密集提出勞務,且待命時間較實際出勤時間長,純為斷續性之值班工作甚明,且被告於警衛室1 樓備有電視、2 樓備有寢室,並提供原告盥洗設備及廚房,足證原告於下午6 時許設定保全後至翌日上午6 時止,係待命備勤之值夜時間,除有出勤外,其餘待命時間,無須長時間付出高度之專注力或體力,且可從事與工作無關之任何休閒活動,並得睡眠補充體力,其精神、體力之緊張狀態,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差懸殊,不得與正常工作時間同視,難認係延長之工作時間,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之加班費合計123 萬6,263元,有無理由?

1.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1 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2 以上,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第1 、2 款定有明文。被告於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止,均未給付原告加班費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22頁),縱系爭勞動契約未約定加班費之給付,然原告如有超過法定正常工時外之延長工時,被告仍應發給加班費。

2.原告自101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得請求之加班費:⑴按修正前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8 小時,每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以該條所定2 週工時84小時及1 年為52週又1 日反推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個月份計算,法定正常工時每月應為182.66小時【計算式:(84小時÷2 週×52週+8 小時)÷12月=182.66 】,而原告每小時工資如附表一「B 」欄所示,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6 頁、第105 頁)。

⑵依被告提出之學校日誌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08 頁至卷二第

554 頁),原告此段期間每月工作日數如附表一「C 」欄所示,每日工時12小時,再加計前述原告於輪值日下午6 時至翌日上午6 時值夜備勤時間,確有出勤之工時,則原告每月工作總時數如附表一「D 」欄所示,扣除每月法定正常工時

182.66小時後,原告每月加班時數如附表一「E 」欄所示,因平均每工作日延長工時均未滿2 小時,故原告上開期間之每月加班費,依每小時工資計算後如附表一「F 」欄所示。

3.原告自105 年1 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得請求之加班費:⑴按修正後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105 年1 月1 日施行)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以該條所定每週工時40小時及1 年為52週又1 日反推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個月份計算,法定正常工時每月應為174 小時【計算式:(40小時×52週+8 小時)÷12月=174】,原告每小時工資則如附表一「B 」欄所示。⑵依被告提出之學校日誌所示(見本院卷二第555 至613 頁)

,原告此段期間每月工作日數如附表一「C 」欄所示,每日工時12小時,再加計前述原告值夜備勤時間,確有出勤之工時,則原告每月工作總時數如附表一「D 」欄所示,扣除每月法定正常工時174 小時後,原告每月加班時數如附表一「

E 」欄所示,因平均每工作日延長工時均未滿2 小時,故原告上開期間之每月加班費,依每小時工資計算後如附表一「

F 」欄所示。

4.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之加班費合計2 萬3,778 元(見附表一「F 」欄總額)。

㈢、原告請求被告提撥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勞工退休金差額合計7 萬7,673元,有無理由?

1.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自101 年10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止,每月薪資如附表二「原告應領工資總額」欄所示,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見本院卷一第60至63頁),月提繳工資如附表二「應適用之月提繳工資」欄所示,則被告應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如附表二「被告每月應提繳之退休金」欄所示,共計4 萬9,211 元,因被告僅為原告提繳47,514元,有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2至55頁),顯有短少1,697 元(計算式:49,211元-47,514 元= 1,697 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補提繳1,697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自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十、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

1 項及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 萬3,7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另請求被告補提繳1,697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附表一:

┌─────┬──────┬─────┬───┬─────────┬───┬──────────────┐│ 月份 │原告已領薪資│每小時工資│每月工│ 每月工作總時數 │加班 │ 應領加班費 ││ │ (A) │ (B) │作日數│ (D) │時數 │ (F) ││ │ │ │(C )│(計算式:Cx12小時│(E)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夜間出勤時數)│備註 │(計算式:B x 4÷3 ×E= F )│├─────┼──────┼─────┼───┼─────────┼───┼──────────────┤│101年10月 │ 18,780│ 102.8 │ 16│ 192 │ 9.34│ 1,280 │├─────┼──────┼─────┼───┼─────────┼───┼──────────────┤│101年11月 │ 18,780│ 102.8 │ 15│ 180+1=181 │ 0│ 0 │├─────┼──────┼─────┼───┼─────────┼───┼──────────────┤│101年12月 │ 18,780│ 102.8 │ 15│ 180+1=181 │ 0│ 0 │├─────┼──────┼─────┼───┼─────────┼───┼──────────────┤│102年01月 │ 18,780│ 102.8 │ 15│ 180+1=181 │ 0│ 0 │├─────┼──────┼─────┼───┼─────────┼───┼──────────────┤│102年02月 │ 18,780│ 102.8 │ 14│ 168+1+2=171 │ 0│ 0 │├─────┼──────┼─────┼───┼─────────┼───┼──────────────┤│102年03月 │ 18,780│ 102.8 │ 16│ 192 │ 9.34│ 1,280 │├─────┼──────┼─────┼───┼─────────┼───┼──────────────┤│102年04月 │ 18,780│ 104.276 │ 14│ 168 │ 0│ 0 │├─────┼──────┼─────┼───┼─────────┼───┼──────────────┤│102年05月 │ 19,314│ 104.276 │ 17│ 204+1+1=206 │ 23.34│ 3,245 │├─────┼──────┼─────┼───┼─────────┼───┼──────────────┤│102年06月 │ 19,047│ 104.276 │ 15│ 180 │ 0│ 0 │├─────┼──────┼─────┼───┼─────────┼───┼──────────────┤│102年07月 │ 19,047│ 104.276 │ 15│ 180+5=185 │ 2.34│ 325 │├─────┼──────┼─────┼───┼─────────┼───┼──────────────┤│102年08月 │ 19,047│ 104.276 │ 15│ 180+2=182 │ 0│ 0 │├─────┼──────┼─────┼───┼─────────┼───┼──────────────┤│102年09月 │ 19,047│ 104.276 │ 16│ 192 │ 9.34│ 1,299 │├─────┼──────┼─────┼───┼─────────┼───┼──────────────┤│102年10月 │ 19,047│ 104.276 │ 15│ 180 │ 0│ 0 │├─────┼──────┼─────┼───┼─────────┼───┼──────────────┤│102年11月 │ 19,047│ 104.276 │ 15│ 180 │ 0│ 0 │├─────┼──────┼─────┼───┼─────────┼───┼──────────────┤│102年12月 │ 19,047│ 104.276 │ 16│ 192 │ 9.34│ 1,299 │├─────┼──────┼─────┼───┼─────────┼───┼──────────────┤│103年01月 │ 19,047│ 104.276 │ 15│ 180 │ 0│ 0 │├─────┼──────┼─────┼───┼─────────┼───┼──────────────┤│103年02月 │ 19,047│ 104.276 │ 13│ 156 │ 0│ 0 │├─────┼──────┼─────┼───┼─────────┼───┼──────────────┤│103年03月 │ 19,047│ 104.276 │ 16│ 192+1=193 │ 10.34│ 1,438 │├─────┼──────┼─────┼───┼─────────┼───┼──────────────┤│103年04月 │ 19,047│ 104.276 │ 14│ 168 │ 0│ 0 │├─────┼──────┼─────┼───┼─────────┼───┼──────────────┤│103年05月 │ 19,047│ 104.276 │ 13│ 156 │ 0│ 0 │├─────┼──────┼─────┼───┼─────────┼───┼──────────────┤│103年06月 │ 19,047│ 104.276 │ 15│ 180 │ 0│ 0 │├─────┼──────┼─────┼───┼─────────┼───┼──────────────┤│103年07月 │ 19,273│ 105.51 │ 15│ 180 │ 0│ 0 │├─────┼──────┼─────┼───┼─────────┼───┼──────────────┤│103年08月 │ 19,273│ 105.51 │ 16│ 192 │ 9.34│ 1,314 │├─────┼──────┼─────┼───┼─────────┼───┼──────────────┤│103年09月 │ 19,273│ 105.51 │ 15│ 180+1=181 │ 0│ 0 │├─────┼──────┼─────┼───┼─────────┼───┼──────────────┤│103年10月 │ 19,273│ 105.51 │ 16│ 192 │ 9.34│ 1,314 │├─────┼──────┼─────┼───┼─────────┼───┼──────────────┤│103年11月 │ 19,273│ 105.51 │ 15│ 180 │ 0│ 0 │├─────┼──────┼─────┼───┼─────────┼───┼──────────────┤│103年12月 │ 19,273│ 105.51 │ 15│ 180 │ 0│ 0 │├─────┼──────┼─────┼───┼─────────┼───┼──────────────┤│104年01月 │ 19,273│ 105.51 │ 15│ 180 │ 0│ 0 │├─────┼──────┼─────┼───┼─────────┼───┼──────────────┤│104年02月 │ 19,273│ 105.51 │ 14│ 168 │ 0│ 0 │├─────┼──────┼─────┼───┼─────────┼───┼──────────────┤│104年03月 │ 19,273│ 105.51 │ 15│ 180 │ 0│ 0 │├─────┼──────┼─────┼───┼─────────┼───┼──────────────┤│104年04月 │ 19,273│ 105.51 │ 15│ 180 │ 0│ 0 │├─────┼──────┼─────┼───┼─────────┼───┼──────────────┤│104年05月 │ 19,273│ 105.51 │ 14│ 168+1=169 │ 0│ 0 │├─────┼──────┼─────┼───┼─────────┼───┼──────────────┤│104年06月 │ 19,273│ 105.51 │ 15│ 180+1=181 │ 0│ 0 │├─────┼──────┼─────┼───┼─────────┼───┼──────────────┤│104年07月 │ 20,008│ 109.53 │ 16│ 192 │ 9.34│ 1,364 │├─────┼──────┼─────┼───┼─────────┼───┼──────────────┤│104年08月 │ 20,008│ 109.53 │ 16│ 192+10=202 │ 19.34│ 2,824 │├─────┼──────┼─────┼───┼─────────┼───┼──────────────┤│104年09月 │ 20,008│ 109.53 │ 17│ 204 │ 21.34│ 3,116 │├─────┼──────┼─────┼───┼─────────┼───┼──────────────┤│104年10月 │ 20,008│ 109.53 │ 15│ 180 │ 0│ 0 │├─────┼──────┼─────┼───┼─────────┼───┼──────────────┤│104年11月 │ 20,008│ 109.53 │ 14│ 168+2=170 │ 0│ 0 │├─────┼──────┼─────┼───┼─────────┼───┼──────────────┤│104年12月 │ 20,008│ 109.53 │ 12│ 144+1=145 │ 0│ 0 │├─────┼──────┼─────┼───┼─────────┼───┼──────────────┤│105年01月 │ 20,008│ 114.99 │ 11│ 132 │ 0│ 0 │├─────┼──────┼─────┼───┼─────────┼───┼──────────────┤│105年02月 │ 20,008│ 114.99 │ 16│ 192+6=198 │ 24│ 3,680 │├─────┴──────┴─────┴───┴─────────┴───┼──────────────┤│總計加班費 │ 23,778 │├────────────────────────────────────┴──────────────┤│備註:「加班時數」欄位之計算方式,係以「每月工作總時數」扣除「每月法定正常工時」,而101 年10月1 日至10││ 4 年12月31日每月法定正常工時為182.66小時,105 年1 月1 日至105 年2 月29日每月法定正常工時為174小││ 時 │└───────────────────────────────────────────────────┘附表二:

┌─────┬──────────┬───────┬───────────┬──────┐│ │ 原告應領工資總額 │應適用之月提繳│被告每月應提繳之退休金│已提繳退休金││ 月份 │ (G) │工資 │ (元以下四捨五入) │(見本院卷一││ │(計算式:A+F=G) │ │ │第52至55頁)│├─────┼──────────┼───────┼───────────┼──────┤│101年10月 │ 20,060│ 20,100│ 1,206│ 1,127│├─────┼──────────┼───────┼───────────┼──────┤│101年11月 │ 18,780│ 18,780│ 1,127│ 1,127│├─────┼──────────┼───────┼───────────┼──────┤│101年12月 │ 18,780│ 18,780│ 1,127│ 1,127│├─────┼──────────┼───────┼───────────┼──────┤│102年01月 │ 18,780│ 18,780│ 1,127│ 1,127│├─────┼──────────┼───────┼───────────┼──────┤│102年02月 │ 18,780│ 18,780│ 1,127│ 1,127│├─────┼──────────┼───────┼───────────┼──────┤│102年03月 │ 20,060│ 20,100│ 1,206│ 1,127│├─────┼──────────┼───────┼───────────┼──────┤│102年04月 │ 18,780│ 18,780│ 1,127│ 1,152│├─────┼──────────┼───────┼───────────┼──────┤│102年05月 │ 22,559│ 22,800│ 1,368│ 1,152│├─────┼──────────┼───────┼───────────┼──────┤│102年06月 │ 19,047│ 19,200│ 1,152│ 1,152│├─────┼──────────┼───────┼───────────┼──────┤│102年07月 │ 19,372│ 20,100│ 1,206│ 1,152│├─────┼──────────┼───────┼───────────┼──────┤│102年08月 │ 19,047│ 19,047│ 1,143│ 1,152│├─────┼──────────┼───────┼───────────┼──────┤│102年09月 │ 20,346│ 21,000│ 1,260│ 1,152│├─────┼──────────┼───────┼───────────┼──────┤│102年10月 │ 19,047│ 19,047│ 1,143│ 1,152│├─────┼──────────┼───────┼───────────┼──────┤│102年11月 │ 19,047│ 19,047│ 1,143│ 1,152│├─────┼──────────┼───────┼───────────┼──────┤│102年12月 │ 20,346│ 21,000│ 1,260│ 1,152│├─────┼──────────┼───────┼───────────┼──────┤│103年01月 │ 19,047│ 19,047│ 1,143│ 1,152│├─────┼──────────┼───────┼───────────┼──────┤│103年02月 │ 19,047│ 19,047│ 1,143│ 1,152│├─────┼──────────┼───────┼───────────┼──────┤│103年03月 │ 20,485│ 21,000│ 1,260│ 1,152│├─────┼──────────┼───────┼───────────┼──────┤│103年04月 │ 19,047│ 19,047│ 1,143│ 1,152│├─────┼──────────┼───────┼───────────┼──────┤│103年05月 │ 19,047│ 19,047│ 1,143│ 1,152│├─────┼──────────┼───────┼───────────┼──────┤│103年06月 │ 19,047│ 19,047│ 1,143│ 1,152│├─────┼──────────┼───────┼───────────┼──────┤│103年07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3年08月 │ 20,587│ 21,000│ 1,260│ 1,156│├─────┼──────────┼───────┼───────────┼──────┤│103年09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3年10月 │ 20,587│ 21,000│ 1,260│ 1,156│├─────┼──────────┼───────┼───────────┼──────┤│103年11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3年12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4年01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4年02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4年03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4年04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4年05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4年06月 │ 19,273│ 19,273│ 1,156│ 1,156│├─────┼──────────┼───────┼───────────┼──────┤│104年07月 │ 21,372│ 21,900│ 1,314│ 1,200│├─────┼──────────┼───────┼───────────┼──────┤│104年08月 │ 22,832│ 24,000│ 1,440│ 1,200│├─────┼──────────┼───────┼───────────┼──────┤│104年09月 │ 23,124│ 24,000│ 1,440│ 1,200│├─────┼──────────┼───────┼───────────┼──────┤│104年10月 │ 20,008│ 20,008│ 1,200│ 1,200│├─────┼──────────┼───────┼───────────┼──────┤│104年11月 │ 20,008│ 20,008│ 1,200│ 1,200│├─────┼──────────┼───────┼───────────┼──────┤│104年12月 │ 20,008│ 20,008│ 1,200│ 1,200│├─────┼──────────┼───────┼───────────┼──────┤│105年01月 │ 20,008│ 20,008│ 1,200│ 1,200│├─────┼──────────┼───────┼───────────┼──────┤│105年02月 │ 23,688│ 24,000│ 1,440│ 1,200│├─────┴──────────┴───────┼───────────┼──────┤│合計 │ 49,211│ 47,514│└────────────────────────┴───────────┴──────┘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