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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劉立晟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本件確認利益及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回復原告之名譽。惟原告既自承其早已與被告終止僱傭關係,且觀諸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民國106 年2 月7日(106 )南亞科字第020 號函之內容所示,被告亦不否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確已終止,則原告就上開聲明第1 項之確認利益為何,尚待原告釋明;又原告就上開聲明第2 項部分,並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即被告應對原告為如何之給付。而上開事項依法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裁判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