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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國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國字第10號原 告 劉鳳勤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法定代理人 周輝煌被 告 王勇上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被 告 王尊世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複代理 人 郝宜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業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以書面先向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下稱桃園監獄)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而遭拒,此有桃園監獄106 年11月1 日106 年賠議字第1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5-48 頁),業已踐行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協議先行程序,其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訴外人蘇志祥之母,被告王尊世為桃園監獄忠舍舍房主管,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1 時30分許、下午3 時許至下午5 時許負責忠舍舍房值班,被告王勇上則為桃園監獄中央台助勤管理員,於104 年10月19日負責日間中央台助勤管理員值班。緣蘇志祥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後,於

104 年10月17日下午5 時40分入桃園監獄執行,入監後於

104 年10月17日下午5 時51分在桃園監獄中央台自述有坐骨神經痛及毒癮未退,翌日即18日凌晨1 時38分許,在桃園監獄忠18房,因腰痛及毒品戒斷症狀出現,於同日凌晨

2 時32分許改入桃園監獄忠14房,又於18日晚間9 時許拍打房門表示不適;次日即19日上午開始於舍房口吐黑色嘔吐物,身體虛弱無法進食,經舍友以水潑灑亦無反應。其時,被告王尊世、王勇上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 項第1款、法務部90年11月13日(90)法矯字第1852號關於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對內發布之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第15點(如附件一)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原應即時將蘇志祥身體已極其虛弱而須緊急戒護外醫之情狀通報督勤官,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即時通報之情事,竟均捨此未為,已先錯失送醫急救之黃金時間;而後蘇志祥於當日下午1 時5 分許,於舍房嘔吐出黑色物體,經獄方人員於同日下午1 時16分1 秒將其推至被告王尊世所在辦公桌旁確認身體狀況時,蘇志祥低頭不起幾近昏迷,其有戒護外醫必要更屬顯而易見,惟被告王勇上竟僅指示被告王尊世將蘇志祥留置觀察,被告王尊世復未即時將蘇志祥有立即戒護外醫必要一事通報衛生科,反僅於同日下午1 時20分29秒與獄方人員將其推回舍房了事。後桃園監獄監所人員於104 年10月19日下午3 時12分許將昏迷之蘇志祥自忠14房移至桃園監獄衛生科急救,於同日下午3 時31分許轉送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於105 年10月19日下午4 時36分許宣告到院前死亡,經解剖鑑定後,確認死亡歷程為膽結石引起急性膽囊炎破裂穿孔,造成化膿性腹膜炎、胸肋膜炎及腎臟化膿性拴子,而敗血性休克死亡。

(二)被告王尊世、王勇上為被告桃園監獄之公務員,其等於執行職務行使監獄舍房管理之公權力時,因過失導致蘇志祥死亡,已如前述,不僅應連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桃園監獄亦應對原告負賠償之責,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6 條第1 項前段、第192 條、第194 條、第1114條至第1117條等規定,分別請求被告賠償殯葬費新臺幣(下同)39萬9,580 元、扶養費212 萬9,348 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302 萬8,928 元。並聲明:1.被告王尊世、王勇上應連帶給付302 萬8,928 元,及自104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2.被告桃園監獄應給付302 萬8,928 元,及自104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3.前二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蘇志祥於104 年10月17日入監時,僅表示有坐骨神經痛、毒癮,走路會不舒服,應不至有立即之生命危險,其健康狀況尚不符戒護外醫或應拒絕收監之程度,且被告王尊世、王勇上皆非醫師,均不具對蘇志祥實施健康檢查之能力或義務,亦無從以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相繩。而被告王尊世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8 時許值班得知蘇志祥之健康狀況後,即促請衛生科安排當日看診,至同日上午9 時38分許,亦提供輪椅予蘇志祥執行新收調查,而至同日上午11時5分將蘇志祥送回舍房前,在場人員及蘇志祥本人均未反應其健康狀況不良,且調查之健康紀錄亦載明「精神狀態正常、建議參與作業」。俟當日下午1 時5 分許,因蘇志祥嘔吐,被告王尊世即提供蘇志祥自備之藥物,然蘇志祥無法服藥,經被告王尊世對蘇志祥為初步生理檢測並報告於中央台值班之被告王勇上後,蘇志祥表示欲回舍房休息,期間蘇志祥仍可與人對答,並無生命出現急迫危險之徵兆。至同日下午1時22分,被告王尊世確認蘇志祥意願後方將其帶回舍房。詎被告王尊世下午3 時再次值班時,蘇志祥仍未看診,被告王尊世又以電話催促衛生科,斯時蘇志祥同舍受刑人表示蘇志祥對外界無反應,被告王尊世隨即將蘇志祥送至衛生科,並於同日下午3 時26分將其送上救護車前往桃園醫院,經急救無效而死亡。被告王尊世、王勇上並無醫療專業,其等依據新收調查之健康紀錄及蘇志祥之反應為相應處置,已盡必要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原告自無從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為蘇志祥之母,被告王尊世為桃園監獄忠舍舍房主管,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1 時30分許、下午3 時許至下午5 時許負責忠舍舍房值班,被告王勇上則為桃園監獄中央台助勤管理員,於104 年10月19日負責日間中央台助勤管理員值班。緣蘇志祥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4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於104 年10月17日通緝到案,並於同日下午5 時40分入桃園監獄執行,入監後於104 年10月17日下午

5 時51分在桃園監獄中央台自述有坐骨神經痛及毒癮未退,翌日即18日凌晨1 時38分許,在桃園監獄忠18房,因腰痛及毒品戒斷症狀出現,於同日凌晨2 時32分許改入桃園監獄忠14房,又於18日晚間9 時許拍打房門表示不適;復於同年月19日凌晨0 時36分許拍打房門表示不適,經桃園監獄管理人員給予止痛藥2 顆暫為因應,同日上午6 時33分許再度拍打房門反應,並於同日上午9 時38分許乘坐輪椅辦理新收調查,而後於當日下午1 時5 分許,嘔吐出黑色嘔吐物,嗣桃園監獄監所人員於同日下午3 時12分許,將昏迷之蘇志祥自忠14房移至桃園監獄衛生科急救,於同日下午3 時31分許轉送桃園醫院,於下午4 時36分許宣告到院前死亡,經解剖鑑定後,確認死亡歷程為膽結石引起急性膽囊炎破裂穿孔,造成化膿性腹膜炎、胸肋膜炎及腎臟化膿性拴子,而敗血性休克死亡等情,有桃園醫院初複診掛號簿、桃園監獄新收(借提還押)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桃園監獄場舍日夜勤值勤人員聯繫簿、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61-62 頁、第67-69 頁、桃園地檢署相字卷一第16頁、第184-188 頁),且經本院刑事庭勘驗104 年10月18日、19日桃園監獄忠14舍房、104 年10月19日被告王尊世所在辦公室、新收中心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屬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勘驗筆錄存卷足參(見本院刑事庭訴字卷一影卷全),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惟原告主張被告王尊世、王勇上執行職務行使監獄舍房管理之公權力時,因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法務部90年11月13日(90)法矯字第1852號關於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發布之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第15點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而有過失,並導致蘇志祥死亡,其等與被告桃園監獄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王尊世、王勇上執行執行職務行使監獄舍房管理之公權力時,是否因過失導致蘇志祥死亡?茲敘述如下:

(一)被告王尊世、王勇上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執行職務部分:

被告王尊世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即供稱:我於104年10月19日上午8 時許值班時,前班交接主管就有告知我要留意蘇志祥身體狀況,我了解後即幫蘇志祥加掛衛生科看診,衛生科與我聯繫時,我也向衛生科表示希望可以幫蘇志祥看診等語(見桃園地檢署相字卷二第106-107 頁),與證人即桃園監獄戒護人員朱祐立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在104 年10月19日的勤務是在衛生科提帶受刑人看病,通常舍房主管會在受刑人看病前一日或當日,向衛生科投單掛號,我再依掛號提帶受刑人看病,104年10月19日上午時,我有接到舍房主管即被告王尊世電話,向我表示有位同學身體不舒服想要加掛,我即向被告王尊世表示加掛部分要請衛生科處理,並請被告王尊世撥打衛生科分機,且於同日下午2 、3 時許,被告王尊世還再次打電話告知我蘇志祥需要看診,我當場就告知在場的護理師,但因星期一衛生科看診人數多,護理師一忙完,我立即打電話給被告王尊世,並請護理師接聽,稍後就有人推輪椅帶蘇志祥過來,將他推進看診間進行CPR 急救,最後決定送醫等語互核一致(見桃園地檢署相字卷二第63頁),且經本院刑事庭勘驗104 年10月19日上午8 時51分0秒至8 時55分23秒、同日上午10時2 分4 秒至10時2 分47秒被告王尊世於辦公桌之監視錄影光碟,被告王尊世確實如附表四編號1 、2 勘驗內容所示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幫蘇志祥加掛衛生科看診,且衛生科與被告王尊世聯繫時,被告王尊世也向衛生科表示希望可以盡快安排蘇志祥看診,足認被告王尊世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接班時知悉蘇志祥身體不適之狀況後,即為蘇志祥加掛衛生科看診,並聯繫證人朱祐立並持續與監所權責單位溝通;此外,經本院刑事庭勘驗蘇志祥於104 年10月19日於新收中心時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亦顯示蘇志祥於104 年10月19日上午於新收中心進行新收調查時,雖然多以低頭或手撐頭方式坐在輪椅休息,但除此之外並未另有嘔吐等異狀,亦未另向在場之被告王尊世或王勇上反應身體有何不適,顯然依當時呈現於被告王尊世、王勇上面前之情狀,蘇志祥並未達到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明定之「意識不清;意識程度呈木僵、昏迷」或其他應緊急戒護外醫之情事。另原告雖主張蘇志祥104 年10月19日上午即開始於舍房口吐黑色嘔吐物,身體虛弱無法進食,經舍友以水潑灑亦無反應云云,然觀以本院刑事庭勘驗桃園監獄忠14房於

104 年10月19日上午及下午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於附表二所示勘驗結果中並未見蘇志祥在104 年10月19日上午於舍房內有嘔吐或狀似嘔吐之情狀,且蘇志祥於該日上午7 時11分至7 時19分間,仍有少量進食,並非全然無法進食,此外,其舍友即訴外人劉智雄雖有以水潑灑蘇志祥然蘇志祥全無反應之情,惟此已是在該日下午3 時4 分31秒後之事,足認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從為客觀勘驗結果所支持,自無從以其主張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從而,以被告王尊世、王勇上此等無醫療專業者而言,於當日上午由被告王尊世促請衛生科為蘇志祥掛號看診,應已盡身為監所人員對受刑人應盡之身心照護之責,尚難認其等104 年10月19日上午之處置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

(二)被告王尊世、王勇上於104 年10月19日下午執行職務部分:

1.被告王尊世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供稱:蘇志祥於

104 年10月19日從新收調查中心回忠14房後,我有給蘇志祥服用自備藥物,蘇志祥雖吐出來而無法服用,我也有持續觀察蘇志祥狀況,下午發現蘇志祥有嘔吐物時,我也立即將蘇志祥推到走道觀察,並通知中央台及施以生理數據測量,且在被告王勇上指示我將蘇志祥為留置觀察後,我還詢問蘇志祥施用何種毒品、最後一次施用時間、是躺著或坐著舒服,蘇志祥告知我海洛因或以台語說四號、入監當天中午,並回答躺著舒服,我當下認為蘇志祥意識還算清楚,始讓蘇志祥回房休息。當時雖然蘇志祥頭部低下癱軟在輪椅上,但因為蘇志祥自承有施用毒品,個人資料也有寫,而受刑人若有退藥症狀,整個人看起來就是會不舒服,所以我當下也只當作是退藥的現象。我在下午1 時30分後交班予訴外人張簡士煌值班時,也特別告訴張簡士煌蘇志祥的情況,下午3 時我再自張簡士煌接續值班時,亦未聽聞蘇志祥有何異樣等語(見桃園地檢署偵字卷第24-25 頁、第92-93 頁、偵續字卷第89-90 頁),被告王勇上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在被告王尊世打電話到中央台回報蘇志祥狀況時,我詢問他蘇志祥生理數據、有無跟衛生科掛號看診以及蘇志祥應答情況如何,他回答早上有向衛生科加掛,並將量測的生理數據記錄下來,也說蘇志祥還可以正常應對,因當時衛生科在休息還沒看診,我對照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規定,認為蘇志祥生理數據和應對都算正常,於是就請被告王尊世將蘇志祥暫時留置觀察等語(見桃園地檢署相字卷二第124-125 頁),核與證人即於104 年10月19日下午1 時30分接班之張簡士煌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被告王尊世在104 年10月19日下午休息,交接換我值班時,即向我稱蘇志祥有吐一些黑色不明物體,他有將蘇志祥帶出舍房觀察狀況及回報中央台,而蘇志祥有表示想要躺著休息,始讓蘇志祥回房,並向我表示等待衛生科提帶看診即可,故當時我只透過監視錄影畫面觀察蘇志祥,以避免打擾蘇志祥休息等語大致相符(見桃園地檢署偵字卷第50頁),復經本院刑事庭勘驗104 年10月19日下午1 時16分1 秒至1 時20分29秒被告王尊世之辦公桌旁及104 年10月19日下午1 時12分12秒至1 時25分0 秒之忠14舍房監視錄影光碟,被告確實如附表三編號2 、3 、4 及附表四編號3 、4 、5 勘驗內容所示前往忠14舍房將蘇志祥帶至走道觀察,通知中央台及施以生理數據測量,並詢問蘇志祥服用毒品情況後,於下午1 時18分54秒撥打電話報告蘇志祥有嘔吐情事,經詢問被告王勇上何以處置,在被告王勇上指示留置觀察後,依照蘇志祥意願讓其回舍房躺著休息,足見被告王尊世、王勇上供稱蘇志祥於104 年10月19日前往新收調查結束回忠14房後,被告王尊世有給蘇志祥服用自備藥物,發現蘇志祥有嘔吐物時,也立即將蘇志祥推到走道觀察,並通知中央台及施以生理數據測量,且在被告王勇上指示將蘇志祥留置觀察後,仍詢問蘇志祥施用何種毒品、最後一次施用時間、是躺著或坐著舒服,經蘇志祥告知躺著舒服後,因認為蘇志祥意識還算清楚,始讓蘇志祥回房休息等節,尚屬實在。至原告雖一再質疑蘇志祥於104 年10月19日下午

1 時16分1 秒至1 時20分29秒間已低頭不起幾近昏迷,被告王尊世、王勇上明知上情,卻未依附件所示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第15點規定告知衛生科蘇智祥有戒護外醫必要,已違背注意義務云云,然觀諸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第15點係規定:「收容人生命徵象有下列狀態時,應立即處理,經處理並觀察評估後,仍持續該狀態者,應迅速轉送醫院:…十五、經執勤人員認有需緊急戒護外醫之情形時。」,可見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第15點並未如前14點列明特定身體症狀供監所人員判斷緊急戒護就醫之必要性,而係委由監所人員自行判斷,則解釋該第15點規定,自應以一般無醫療專業者於該等情況下均可認知受刑人已有緊急戒護外醫必要為準,否則無異是要求無醫療專業之監所人員需具備判定受刑人身體健康狀況是否危殆之專業能力,顯非妥當;從而,觀以被告王尊世其時於辦公桌與蘇志祥對話時,蘇志祥身體雖較為虛弱,但仍能理解被告王尊世之問題並予以回應,且蘇志祥於入監時僅表達有坐骨神經痛、毒癮未退等情狀,並未表示仍有其他惡疾,則以被告王尊世、王勇上此等並非醫療專業之人而論,苛求其等當下能判斷蘇志祥已有緊急戒護就醫之必要,實屬難能。

2.另就蘇志祥在桃園監獄所施測之生理數據以觀,蘇志祥於

104 年10月18日上午01時38分在忠18房表示腰痛,生理數據測得為血壓數值147/84、心跳67/ 分、體溫34.7度、血氧97;104 年10月18日上午2 時20分被害人表示有毒品戒斷症狀,生理數據測得為血壓數值121/ 64 、心跳109/分,為避免影響其他受刑人改配忠14房後,104 年10月18日上午7 時36分在忠14房測得生理數據為血壓數值150/83、心跳106/分、體溫35度、血氧98,乃倚賴輪椅移動至中央台進行觀察;104 年10月19日上午作新收調查完畢返房,無法進食午餐、服藥後,同日下午1 時18分測得生理數據為血壓138/111 、心跳61/ 分、體溫37.4度,旋即於同日下午3 時13分被發現休克昏迷而緊急送醫。而就上開生理數據之解讀部分,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上開生理數據變化與蘇志祥死因之關連性為何,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105 年4 月8 日法醫理字第1050001264

0 號函回覆稱:上開生理數據值起初血壓及心跳呈高低快慢交替,疑為休克前期代償作用反覆發生,造成生理值不穩之交替變化,至104 年10月19日下午1 時18分,血壓值為138/ 111,收縮壓與舒張壓間距變窄,心跳頻度未能反射性上升,反而相對減緩,顯示此時已出現心跳輸出下降,進入休克末期、器官衰竭階段等情,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上開函文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署偵字卷第5 頁正反面),是蘇志祥於104 年10月19日下午1 時18分許,確已進入休克末期、器官衰竭之病況危殆階段,固無庸疑。然而,從證人即桃園醫院駐診桃園監獄骨科醫師許祐堡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依我骨科看診經驗,坐骨神經痛不太可能會導致死亡,且單純坐骨神經痛只是症狀,不是病因,會很痛痛到站不起來,但不會死亡,除非有惡性腫瘤壓迫到神經,才有致死可能性,而此時死因就會是腫瘤,不是坐骨神經痛,有些病人亦會因夾雜藥物濫用問題,止痛藥服用過量也會肝、腎功能衰竭死亡,而依死者狀況,死者若本有敗血症、腹膜炎,血壓會下降,有發炎現象會發燒,體溫就會升高,等到嚴重時體溫、血壓、血氧就會降低,此時就很難急救,但以死者在桃園監獄測得之

3 次生理數據,對一般人而言,很難看出有什麼特別異常,且生理數據要搭配意識情況、整體理學檢查來作綜合判斷異常情形等語(見桃園地檢署相字卷二第133-135 頁)觀之,即可知綜合蘇志祥經量測之生理數據及意識狀況,其雖已病況危殆,但上情尚非不具醫療專業之被告王尊世或王勇上所能判斷;此外,從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上開函文亦稱:敗血性休克若能提早在尚未進展至末期休克,器官發生不可逆衰竭前送醫,則獲得救治可能性將明顯提升,但因被害人主述無特異性,且為新收犯人,又受使用毒品干擾,不易使戒護或醫護人員注意到死者疾病嚴重程度等語,亦可見因蘇志祥入監後僅表示存在坐骨神經痛及毒癮未退病況,加上毒品退藥之影響,確已明顯阻礙被告王尊世、王勇上對其健康惡化程度之判斷,導致被告王尊世、王勇上依客觀生理數據及蘇志祥意識狀況,判斷蘇志祥尚無法務部90年11月13日(90)法矯字第1852號關於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規定中明定須緊急外醫之10種情形(見附件二)或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中共15點需緊急戒護外醫情形後,即合理認為蘇志祥之病況仍可待當日下午衛生科看診時處理而尚不需緊急戒護外醫。是綜觀上情,本件蘇志祥死亡之結果自無從歸責予被告王尊世或王勇上。

(三)另原告雖主張被告王尊世、王勇上對蘇志祥之處置違背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云云,然觀諸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係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可見該規定係規範受刑人入監時之健康檢查以及發覺因身心疾患執行有喪生之虞之處理方式,與本件爭執之點即被告王尊世、王勇上於蘇志祥入監後就其身體不適之處置是否有違背注意義務之過失,全然無關,是原告主張被告王尊世、王勇上違背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顯屬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尊世、王勇上執行職務行使監獄舍房管理之公權力時,因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法務部90年11月13日(90)法矯字第1852號關於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發布之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而有過失導致蘇志祥死亡云云,均非可採。從而,其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民法第

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6 條第1 項前段、第192 條、第194 條、第1114條至第111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殯葬費39萬9,580 元、扶養費212 萬9,348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302 萬8,928 元,自屬於法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6 條第1 項前段、第

192 條、第194 條、第1114條至第111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殯葬費39萬9,580 元、扶養費212 萬9,348 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302 萬8,928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附表一 104年10月19日新收中心┌──┬───────┬─────────────────────┐│編號│時間 │勘驗內容 ││ │ │ │├──┼───────┼─────────────────────┤│ 1 │09:40:25 │蘇志祥坐著輪椅,由旁人推著至中央櫃臺。隨後││ │ ~ │有一群受刑人從蘇志祥之身旁經過。最後由旁人││ │09:42:40 │推著坐在輪椅上之蘇志祥離開。 ││ │ │ │├──┼───────┼─────────────────────┤│ 2 │09:43:20 │在新收調查中心內,王勇上管理員出現在畫面中││ │ ~ │心內,監視器畫面右側,穿白色上衣,背對攝影││ │09:45:00 │鏡頭,蘇志祥坐著輪椅,由雜役推進新收中心後││ │ │方,李侑穎科員站在其後方,戴著口罩監督、管││ │ │理管理員。蘇志祥不時低頭,之後改以手撐著頭││ │ │休息。 ││ │ │ │├──┼───────┼─────────────────────┤│ 3 │10:09:15 │畫面右方,三個受刑人在蘇志祥身旁填寫資料,││ │ ~ │蘇志祥坐在輪椅上低著頭休息,其後方站有王勇││ │10:11:00 │上管理員,王勇上管理員不時來回走動,監視現││ │ │場。 ││ │ │ │├──┼───────┼─────────────────────┤│ 4 │10:11:55 │雜役將坐在輪椅上之蘇志祥推至新收中心內辦公││ │ ~ │桌處,蘇志祥則持續低頭休息,蘇志祥未抬起頭││ │10:14:25 │做任何動作(包括書寫),雜役又將蘇志祥推至││ │ │畫面右上方處,後將其推至畫面上方靠近窗戶處││ │ │,蘇志祥始終低著頭,王勇上管理員則一直站在││ │ │畫面右方。 ││ │ │ │├──┼───────┼─────────────────────┤│ 5 │10:19:10 │雜役將蘇志祥推至畫面中間處,蘇志祥始終低頭││ │ ~ │休息,身體亦不時略微搖晃。10:19:04,畫面││ │10:32:35 │中,有坐著輪椅之受刑人在新收中心辦公桌前,││ │ │書寫資料。畫面現場有兩位管理員,一位站在新││ │ │收中心後方即廁所前方,一位站在蘇志祥後方。││ │ │10:22,王勇上管理員站在新收中心辦公桌前走││ │ │動,並監視現場,並於10:22站立於蘇志祥輪椅││ │ │正前方。之後,雜役將蘇志祥推至畫面左上方靠││ │ │近窗戶處,蘇志祥持續低頭休息。 ││ │ │ │├──┼───────┼─────────────────────┤│ 6 │10:33:00 │畫面左上方靠近窗戶處,坐著輪椅之蘇志祥持續││ │ ~ │低頭休息。10:39:04,管理員王勇上站在蘇志││ │10:45:00 │祥旁,背對蘇志祥,監視全場。最後,其他人散││ │ │去後,雜役將蘇志祥推至門外,蘇志祥仍持續低││ │ │頭休息。 ││ │ │ │└──┴───────┴─────────────────────┘附表二 104年10月19日忠14房(上午至中午)┌──┬───────┬─────────────────────┐│編號│時間 │勘驗內容 ││ │ │ │├──┼───────┼─────────────────────┤│ 1 │06:28:02 │靠近門邊穿著白色無袖背心之蘇志祥,坐在棉被││ │ ~ │旁低頭休息。 ││ │06:29:46 │ ││ │ │ │├──┼───────┼─────────────────────┤│ 2 │06:29:47 │蘇志祥嘗試以手扶著水泥矮牆,之後一手扶著牆││ │ ~ │面,一手扶著水泥矮牆,緩慢地起身站立,後雙││ │06:36:56 │腳站立,雙手扶著水泥矮牆,又坐在棉被上低頭││ │ │休息。 ││ │ │ ││ │ │ │├──┼───────┼─────────────────────┤│ 3 │06:36:57 │蘇志祥仍坐在棉被上低頭休息,一室友將地板上││ │ ~ │的白色棉被撿起,放在大門旁的角落,並將早餐││ │07:11:40 │從送飯孔端進來房內。 ││ │ │ ││ │ │ │├──┼───────┼─────────────────────┤│ 4 │07:11:41 │蘇志祥及其他獄友開始準備用餐,獄友將裝有液││ │ ~ │態食物之碗遞給蘇志祥,蘇志祥拿起碗來飲用一││ │07:19:31 │部份後,將碗置於地上,如此來回數次後,將碗││ │ │內之食物喝完。 ││ │ │ │├──┼───────┼─────────────────────┤│ 5 │07:19:32 │蘇志祥繼續坐在大門口旁,低頭休息。 ││ │ ~ │ ││ │07:20:41 │ ││ │ │ │├──┼───────┼─────────────────────┤│ 6 │07:20:48 │蘇志祥在棉被旁邊,坐著低頭休息。 ││ │ ~ │ ││ │07:46:05 │ ││ │ │ │├──┼───────┼─────────────────────┤│ 7 │07:46:06 │蘇志祥攤開身旁的棉被,扶著水泥矮牆半起身,││ │ ~ │身體跪趴在地上,低頭面對著棉被雙腳跪地掙扎││ │07:47:30 │著,後再度半起身後低頭坐著休息,但頭面對著││ │ │門,背對監視攝影機。 ││ │ │ │├──┼───────┼─────────────────────┤│ 8 │07:47:31 │蘇志祥時而低頭坐在地板休息,時而以雙手撐著││ │ ~ │地板。 ││ │08:13:31 │ ││ │ │ │├──┼───────┼─────────────────────┤│ 9 │08:13:32 │蘇志祥身體面向門,低頭坐在地板上休息,但身││ │ ~ │體不時搖搖晃晃,雙手有不時撐在地板上,身穿││ │08:50:58 │紅色褲子的受刑人(張修武)於8 時46分如廁完││ │ │畢後,站立於蘇志祥的後方,並來回小範圍走動││ │ │,撥弄頭髮,8 時47分46秒身穿紅色褲子的受刑││ │ │人(張修武),往前步行至蘇志祥後方,並彎腰││ │ │,以雙手接觸蘇志祥,並以雙手自後方環抱蘇志││ │ │祥,將其往上抬高三秒後,始放下,後於8 時48││ │ │分05秒,該身穿紅色褲子的受刑人(張修武)有││ │ │前往大門瞻視孔,並以左手觸碰瞻視孔,後退回││ │ │到蘇志祥的後方,持續站立來回走動,8 時49分││ │ │40秒,該身穿紅色褲子的受刑人(張修武),再││ │ │度前往大門,面對瞻視孔,張修武就經由瞻視孔││ │ │與門外的人交談,後於8 時49分54秒,張修武返││ │ │回蘇志祥的後方,持續在蘇志祥後方來回小範圍││ │ │走動,8 時50分33秒,張修武再度往前,前往大││ │ │門,透過瞻視孔,與門外的人員交談,手拿一張││ │ │白紙。 ││ │ │ │├──┼───────┼─────────────────────┤│ 10 │08:50:59 │灰衣男子從門開口處,拿到一張白紙,隨後將白││ │ ~ │紙交給蘇志祥。 ││ │08:51:16 │ ││ │ │ │├──┼───────┼─────────────────────┤│ 11 │08:53:24 │蘇志祥將白紙置於棉被上後,以雙手撐地低頭休││ │ ~ │息,深灰衣男子將棉被上之白紙放置門開口處。││ │08:53:56 │ ││ │ │ │├──┼───────┼─────────────────────┤│ 12 │08:53:57 │蘇志祥繼續坐臥休息。 ││ │ ~ │ ││ │09:06:13 │ ││ │ │ │├──┼───────┼─────────────────────┤│ 13 │09:06:13 │蘇志祥以雙手撐地坐著休息。 ││ │ ~ │ ││ │09:26:56 │ ││ │ │ │├──┼───────┼─────────────────────┤│ 14 │09:26:57 │灰衣男子第一次嘗試將蘇志祥拉起身,但蘇志祥││ │ │仍倒坐在地,第二次將蘇志祥扶起後,蘇志祥以││ │09:38:08 │雙手撐住水泥矮牆,身體彎腰半傾斜。 ││ │ │ ││ │ │ │├──┼───────┼─────────────────────┤│ 15 │09:38:39 │房門打開後,獄方人員與身著灰衣之男子,合力││ │ ~ │將蘇志祥抬上輪椅後離開。 ││ │ │ ││ │09:39:56 │ ││ │ │ │├──┼───────┼─────────────────────┤│ 16 │09:58:58 │蘇志祥不在房舍內 ││ │ ~ │ ││ │10:51:43 │ ││ │ │ │├──┼───────┼─────────────────────┤│ 17 │11:05:57 │獄方人員推著輪椅將蘇志祥送回房舍內,另名瘦││ │ ~ │小之獄友無法將蘇志祥從輪椅拉下,後由灰衣男││ │11:07:02 │子將蘇志祥從輪椅拉下後,門關上,蘇志祥以雙││ │ │手撐地坐臥休息。 ││ │ │ ││ │ │ │├──┼───────┼─────────────────────┤│ 18 │11:07:03 │蘇志祥坐在門口休息,但身體仍搖搖晃晃。 ││ │ ~ │ ││ │11:44:29 │ ││ │ │ │├──┼───────┼─────────────────────┤│ 19 │11:44:29 │蘇志祥坐在門口地板上休息,過程中其他人開始││ │ ~ │用餐,蘇志祥仍繼續坐在門口地板上休息,未見││ │12:37:15 │其用餐。 ││ │ │ ││ │ │ │├──┼───────┼─────────────────────┤│ 20 │12:37:16 │蘇志祥坐在地板上休息,上半身往前傾。 ││ │ ~ │ ││ │13:11:55 │ ││ │ │ │└──┴───────┴─────────────────────┘附表三 104年10月19日忠14房(下午)┌──┬───────┬─────────────────────┐│編號│時間 │勘驗內容 ││ │ │ │├──┼───────┼─────────────────────┤│ 1 │13:11:56 │房門打開,藍衣男子與獄方人員交談後,藍衣男││ │ ~ │子走至門外處後,獄方人員將其壓制在地後帶離││ │13:12:09 │,房門關上。 ││ │ │ │├──┼───────┼─────────────────────┤│ 2 │13:12:12 │房門再度打開,兩名獄友與獄方人員交談後,獄││ │ ~ │方人員拉起蘇志祥之身體,觀察其身體狀況離開││ │13:14:29 │,房門關上。 ││ │ │ │├──┼───────┼─────────────────────┤│ 3 │13:15:36 │房門第三度打開,兩名獄方人員合力將蘇志祥拉││ │ ~ │起後,拖至門外。獄方人員將棉被及衣物丟置房││ │13:16:48 │舍內後關門。 ││ │ │ │├──┼───────┼─────────────────────┤│ 4 │13:22:17 │13時16分48秒至13時22分17秒,該段期間,蘇志││ │ ~ │祥不在房舍內。房門第四度打開,13時22分18秒││ │13:25:00 │,淺藍色衣服之人為王尊世,獄方人員將坐著輪││ │ │椅之蘇志祥推至門口,獄方人員與一名獄友合力││ │ │將蘇志祥扶下來,蘇志祥以狗爬式跪於地上,頭││ │ │幾乎貼近地面方式,於門口處掙扎。之後獄方人││ │ │員將蘇志祥緩緩推入房舍內後關門,13時24分31││ │ │秒,王尊世至蘇志祥後方,以手拉著蘇志祥的手││ │ │,與另名獄方人員將蘇志祥推入,王尊世站在門││ │ │口確認後,由另一名獄方人員將門關上,過程中││ │ │蘇志祥仍不斷地掙扎。 ││ │ │ │├──┼───────┼─────────────────────┤│ 5 │13:25:01 │蘇志祥弓著身體側倒臥在地上,頭貼著地上之棉││ │ ~ │被。 ││ │13:29:57 │ ││ │ │ │├──┼───────┼─────────────────────┤│ 6 │13:29:56 │蘇志祥弓著身體,側倒臥在地上,頭貼著地上的││ │ ~ │棉被,13時48分02秒,張修武自地上撿起物品,││ │14:22:41 │打開瞻視孔,以手將物品往外遞出。13時59分08││ │ │秒,張修武持物品自瞻視孔遞出。14時08分28秒││ │ │至14時08分34秒,張修武自地上撿起物品,打開││ │ │瞻視孔,以手將物品往外遞出。14時14分37秒至││ │ │14時14分44秒,張修武至蘇志祥旁棉被上撿拾橘││ │ │紅色長條物,打開瞻視孔以手將該物品往外遞出││ │ │。該段期間,同房舍友張修武有起身走動。 ││ │ │ │├──┼───────┼─────────────────────┤│ 7 │14:22:41 │蘇志祥持續弓著身體半倒臥,頭貼著地上之棉被││ │ ~ │。14時57分53秒至14時58分09秒,劉智雄至蘇志││ │15:00:00 │祥旁棉被上撿拾橘紅色長條物,打開瞻視孔以手││ │ │將該物品往外遞出,劉智雄則坐在大門旁邊水泥││ │ │矮牆上。14時48分40秒、14時48分29秒、14時52││ │ │分36秒、14時52分41秒,蘇志祥的身體有移動。││ │ │14時59分08秒,房內瞻視孔有橘紅色長條物遞入││ │ │,此時,坐於水泥矮牆上的劉智雄伸出左手,遞││ │ │取該橘紅色長條物品。劉智雄手持該橘紅色長條││ │ │物品,坐在水泥矮牆上後,於14時59分34秒,起││ │ │身走向房舍內自己的休息位置,並將該橘紅色長││ │ │條物品放置在旁邊地板上。該期間,同房舍友劉││ │ │智雄有起身走動。 ││ │ │ ││ │ │ │├──┼───────┼─────────────────────┤│ 8 │15:00:00 │15時02分32秒,劉智雄起身脫衣,15時03分01秒││ │ ~ │,劉智雄走動水泥矮牆廁所蹲下洗澡,15時03分││ │15:16:30 │21秒,劉智雄蹲坐在水泥矮牆內,轉頭面向蘇志││ │ │祥,15時03分33秒,劉智雄起身轉向面向蘇志祥││ │ │後蹲下,15時04分11秒,劉智雄抬頭,注視蘇志││ │ │祥,15時04分31秒,劉智雄一手持水瓢,另一手││ │ │以手指沾水輕彈,將水珠撥向蘇志祥的身體數次││ │ │15時04分40秒,劉智雄持水瓢,將水瓢內的水潑││ │ │向蘇志祥的頭部一次,蘇志祥沒有反應,15時04││ │ │分52秒,劉智雄持水瓢,將水瓢內的水潑向蘇志││ │ │祥的頭部一次,蘇志祥沒有反應,15時07分25秒││ │ │,劉智雄坐臥在水泥矮牆廁所內,以手觸碰門,││ │ │15時07分56秒,劉智雄在水泥矮牆廁所內起身,││ │ │面向大門,以手觸摸瞻視孔兩次後坐回水泥矮牆││ │ │廁所內繼續洗澡,15時08分33秒,劉智雄洗澡完││ │ │畢起身離開水泥矮牆廁所,15時09分13秒,張修││ │ │武其身脫衣,15時10分41秒,張修武走近水泥矮││ │ │牆廁所內小便後以水沖洗身體,15時11分33秒至││ │ │35秒,蘇志祥的身體移動,整個舖位也跟著有移││ │ │動,15時11分56秒,張修武走出水泥矮牆廁所,││ │ │15時12分02秒,張修武彎腰撿起方才劉智雄放於││ │ │旁邊之橘紅色長條物,旋即轉身將該物品遞出瞻││ │ │視孔,後走回自己位置後穿衣,15時13分11秒,││ │ │瞻視孔有一橘紅色長條物品遞入,張修武前去至││ │ │瞻視孔取出該橘紅色長條物品,旋即丟回劉智雄││ │ │位置旁邊,15時13分30秒,瞻視孔打開,瞻視孔││ │ │影像顯示有物體在外面移動,15時13分45秒,劉││ │ │智雄起身,15時13分53秒,大門打開,有一監獄││ │ │雜役人員站立在大門外,15時14分02秒,管理員││ │ │(被告)站立在門口另一邊,15時14分53秒,劉││ │ │智雄拿起衣物步出該房舍,15時15分08秒,張修││ │ │武與門口雜役交談,15時15分32秒,雜役以雙手││ │ │拖拉蘇志祥的左手往門外後,該雜役以雙手至後││ │ │環抱蘇志祥,另一名雜役前來協助,後兩人合力││ │ │將蘇志祥搬走,後被告將牢房關上。該房舍內僅││ │ │剩張修武一人。 ││ │ │ │└──┴───────┴─────────────────────┘附表四 辦公桌部分┌──┬───────┬─────────────────────┐│編號│時間 │勘驗內容 ││ │ │ │├──┼───────┼─────────────────────┤│ 1 │08:51:00 │8 時51分42秒,王尊世起身,轉頭問雜役「加掛││ │ ~ │那三個?」,雜役回答「我現在去看,我還有一││ │08:55:23 │張。」,8 時53分03秒,走廊上傳來一句「坐骨││ │ │神經痛是不是?」,8 時53分47秒,監視錄影畫││ │ │面錄音聲音有一句「哪邊的坐骨神經痛?」、「││ │ │1752」。8 時54分38秒,雜役跟被告說「這兩個││ │ │是新收的。」之後坐在辦公桌之王尊世,先撥打││ │ │第一通電話後,於8 時55分31秒,撥打第二通電││ │ │話,被告在電話中向對方表示「佑立. . . 坐骨││ │ │神經痛... 都已經不會走了. . . 坐骨神經痛. ││ │ │. .1786...痛風、尿酸,1068、1032、3221,耳││ │ │東陳...好...ok...謝謝。」 ││ │ │ │├──┼───────┼─────────────────────┤│ 2 │10:02:04 │(電話聲響)坐在辦公桌之王尊世接起電話,回││ │ ~ │說「…呼叫戒護科…痛風跟那個…那如果可以的││ │10:02:47 │話,安排一下厚,好謝謝。」,後掛上電話。 ││ │ │ ││ │ │ │├──┼───────┼─────────────────────┤│ 3 │13:16:01 │坐著輪椅之蘇志祥,被獄方人員推至辦公桌旁。││ │ ~ │蘇志祥低著頭,不斷地以右手,摸著左大腿內側││ │13:18:15 │。 ││ │ │ ││ │ │王尊世將垃圾桶放在蘇志祥面前,並說:你要吐││ │ │的話,垃圾桶在這邊厚。 ││ │ │ ││ │ │雜役在旁觀察、照料蘇志祥之身體。 ││ │ │ ││ │ │王尊世:你先放輕鬆、你先放輕鬆。 ││ │ │ ││ │ │期間雜役在旁,以耳溫槍量蘇志祥的耳溫,王尊││ │ │世手拿紙筆並不時側身觀察蘇志祥,記錄著蘇志││ │ │祥之身體狀況。 ││ │ │ │├──┼───────┼─────────────────────┤│ 4 │13:18:16 │王尊世:你在外面是吃什麼? ││ │ ~ │ ││ │13:18:53 │蘇志祥:坐骨神經痛。 ││ │ │ ││ │ │雜役:不是啦。問你吃什麼藥啦? ││ │ │ ││ │ │王尊世:什麼東西?什麼東西?再講一次。你不││ │ │是毒品的嗎? ││ │ │ ││ │ │雜役:吸食什麼,哪一種? ││ │ │ ││ │ │王尊世:K? ││ │ │ ││ │ │雜役:海洛因喔。 ││ │ │ ││ │ │王尊世:上一次,最後一次是什麼時候? ││ │ │ ││ │ │雜役:最後一次?當天喔? ││ │ │ ││ │ │蘇志祥:嗯。 ││ │ │ │├──┼───────┼─────────────────────┤│ 5 │13:18:54 │王尊世於13時18分54秒打電話,王尊世向電話的││ │ ~ │另一方,說明談論包含有嘔吐情況之事,13時19││ │13:20:29 │分56秒,王尊世掛斷電話後說:「說要給他回房││ │ │。」。 ││ │ │ ││ │ │王尊世:我問你,你是躺著比較舒服?還是說坐││ │ │著你比較舒服? ││ │ │ ││ │ │蘇志祥:都不舒服。 ││ │ │ ││ │ │獄方人員:哪一個啦? ││ │ │ ││ │ │王尊世:躺著比較舒服?還是坐著? ││ │ │ ││ │ │蘇志祥:…。 ││ │ │ ││ │ │王尊世:蛤?怎樣? ││ │ │ ││ │ │獄方人員:怎樣?躺著? ││ │ │ ││ │ │蘇志祥:對。 ││ │ │ ││ │ │獄方人員:好,那我們送你回房。 ││ │ │ │└──┴───────┴─────────────────────┘附表五 104年10月18日凌晨┌──┬───────┬─────────────────────┐│編號│時間 │勘驗內容 ││ │ │ │├──┼───────┼─────────────────────┤│ 1 │02:19:01 │獄方人員打開房門,蘇志祥出來後,獄方人員叫││ │ ~ │蘇志祥坐下,隨後蘇志祥即靠著牆壁坐下。 ││ │02:22:27 │ ││ │ │獄方人員:…。 ││ │ │ ││ │ │蘇志祥:我的腰很痛。 ││ │ │ ││ │ │獄方人員:很痛?幹,我跟你講啦,大家都在…││ │ │,你在那邊撞牆,我沒有幹瞧你已經很好了,不││ │ │然你現在怎樣?(過程中以手拍打蘇志祥頭部)││ │ │。 ││ │ │ ││ │ │蘇志祥不斷地以雙手合拾,向獄方人員請託。獄││ │ │方人員再度以手拍打蘇志祥頭部。 ││ │ │ ││ │ │蘇志祥:…我跟你說過…。 ││ │ │ ││ │ │獄方人員:…你不要讓我抓狂?…這邊是SEVEN-││ │ │ELEVEN?是不是? ││ │ │ ││ │ │獄方人員:你自己有從外面帶藥進來嗎?有的話││ │ │,我給你吃。 ││ │ │ ││ │ │蘇志祥:有啊,我有帶進來啊。 ││ │ │ ││ │ │獄方人員:剛剛有給你吃嗎? ││ │ │ ││ │ │隨後,獄方人員準備水讓蘇志祥吃藥,並拿一件││ │ │外套給蘇志祥披上。 ││ │ │ ││ │ │ ││ │ │ │└──┴───────┴─────────────────────┘附表六 104年10月18日中午┌──┬───────┬─────────────────────┐│編號│時間 │勘驗內容 ││ │ │ │├──┼───────┼─────────────────────┤│ 1 │11:07:36 │畫面中左下方身穿灰色上衣之張修武,跪趴在地││ │ ~ │上寫字。蘇志祥躺在門邊睡覺,雙腳不時翻踢。││ │11:16:09 │之後,11:15:54,張修武起身走至門邊,將手││ │ │伸置瞻視孔內,轉身返回牢舍中,將右手伸回上││ │ │方置物櫃上,再返回坐臥處,將紙放回上方置物││ │ │櫃後來回走動。 ││ │ │ │├──┼───────┼─────────────────────┤│ 2 │11:16:27 │張修武在房內,不停地走動。蘇志祥於11:18:││ │ ~ │06仰臥,以右腳翹到左膝蓋上方,放下後又於11││ │11:21:39 │:18:13再度以右腳翹到左膝蓋上方,放下後,││ │ │於11:18:24再度以右腳翹到左膝蓋上方,11:││ │ │19:27再度以右腳翹到左膝蓋上方後放下,11:││ │ │20:05再度以右腳翹到左膝蓋上方後隨即放下。││ │ │ │├──┼───────┼─────────────────────┤│ 3 │11:21:40 │蘇志祥慢慢地半起身後,坐在水泥矮牆旁,隨後││ │ ~ │靠牆而坐。張修武則持續不斷地來回走動。 ││ │11:23:02 │ ││ │ │ │├──┼───────┼─────────────────────┤│ 4 │11:23:07 │張修武走至門邊後,又來回繼續走動。蘇志祥面││ │ ~ │對著門,跪在門邊處,隨後起身靠著牆面坐下。││ │11:25:51 │張修武從櫃子上拿起一張紙,隨後又從櫃子上拿││ │ │某物,將紙跟某物交給蘇志祥。之後,張修武也││ │ │靠著牆面坐在蘇志祥旁邊,蘇志祥將紙及筆交給││ │ │張修武,張修武在紙上寫字。蘇志祥上半身不斷││ │ │地晃動。張修武寫完之後,再將紙交給蘇志祥。││ │ │ ││ │ │ │├──┼───────┼─────────────────────┤│ 5 │11:25:55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矮牆,面向浴廁矮牆內,││ │ ~ │緩慢地起身,右手拿著紙條,後將紙條投入瞻視││ │11:28:04 │孔。之後蘇志祥雙手扶著水泥矮牆,身體傾斜,││ │ │中間曾一度站立。張修武在房舍內來回走動,蘇││ │ │志祥於11:28:04緩慢的坐回地上。 ││ │ │ │├──┼───────┼─────────────────────┤│ 6 │11:28:05 │蘇志祥靠著牆而坐,上半身多次前後移動。張修││ │ ~ │武則不停來回走動,張修武並於水泥矮牆旁飲水││ │11:35:40 │後,持續來回走動。劉智雄、楊添丁於房舍內睡││ │ │覺。 ││ │ │ │├──┼───────┼─────────────────────┤│ 7 │11:35:43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矮牆後,轉身背對著門,││ │ ~ │以雙腿跪地、身體趴行之方式移動,後又側身躺││ │11:37:35 │下。張修武仍不停來回走動。 ││ │ │ │├──┼───────┼─────────────────────┤│ 8 │11:37:36 │蘇志祥扶著水泥牆起身,雙手貼著牆壁、後改貼││ │ ~ │著門,頭則靠近瞻視孔。張修武仍不停來回走動││ │11:38:40 │。 ││ │ │ │├──┼───────┼─────────────────────┤│ 9 │11:38:41 │蘇志祥傾斜站著,雙手扶著水泥矮牆後,一手倒││ │ ~ │水拿水來喝,一手仍扶著水泥矮牆。隨後,蘇志││ │11:40:00 │祥拿起土黃色的毛巾擦嘴。張修武仍不停來回走││ │ │動。 ││ │ │ │├──┼───────┼─────────────────────┤│ 10 │11:40:01 │蘇志祥傾斜站著,雙手扶著水泥矮牆,中間一度││ │ ~ │站立轉身面向門。張修武仍不停來回走動。 ││ │11:41:49 │ ││ │ │ │├──┼───────┼─────────────────────┤│ 11 │11:41:51 │蘇志祥轉身面對著張修武,隨後以雙手扶著牆壁││ │ ~ │,又再度轉向門邊。張修武仍不停來回走動。 ││ │11:42:04 │ ││ │ │ │├──┼───────┼─────────────────────┤│ 12 │11:42:05 │蘇志祥傾斜站著,雙手扶著水泥矮牆,隨後以毛││ │ ~ │巾擦臉數次。張修武仍不停來回走動。劉智雄、││ │11:44:10 │楊添丁仍持續在房舍內的地上睡覺。 ││ │ │ ││ │ │ │├──┼───────┼─────────────────────┤│ 13 │11:44:12 │蘇志祥坐下,隨後身體貼著牆壁,蘇志祥上半身││ │ ~ │前後移動數次。隨後,蘇志祥將棉被裹著身體。││ │11:57:00 │最後,以毛巾擦臉二次。張修武仍不停來回走動││ │ │,最後躺下休息。楊添丁於11:47:04起身坐臥││ │ │面向大門後於11:47:30又躺下。11:47:42蘇││ │ │志祥將棉被全部蓋住頭部,全身包裹在棉被裡面││ │ │,並身體貼著牆壁,持續坐臥在原地。11:47:││ │ │50,蘇志祥的頭從棉被裡面鑽出來,除頭部外,││ │ │其他身體部位均包裹在棉被裡面,身體貼著牆壁││ │ │,持續坐臥在原地。11:50:48,楊添丁起身坐││ │ │臥面對大門,11:52:10,劉智雄轉身,繼續於││ │ │原地睡覺。11:52:03,張修武坐下,靠著牆壁││ │ │,11:52:30,張修武躺下,全身躺平休息,11││ │ │:56:10,楊添丁躺下後在原地休息。11:56:││ │ │47,楊添丁起身後,前往水泥矮牆。 ││ │ │ ││ │ │ │├──┼───────┼─────────────────────┤│ 14 │11:57:03 │楊添丁起身走至水桶處,將某物交予蘇志祥。隨││ │ ~ │後,楊添丁拿起碗後貼著蘇志祥坐下。另名獄友││ │11:58:15 │劉智雄也起來,趨前坐在楊添丁旁邊。 ││ │ │ │├──┼───────┼─────────────────────┤│ 15 │11:58:16 │蘇志祥將棉被置於一旁,一起與其他人用餐,張││ │ ~ │修武也一起趨前過來,張修武起身後,站立於劉││ │12:00:15 │智雄後方。 ││ │ │ │├──┼───────┼─────────────────────┤│ 16 │12:00:17 │眾人用餐過後,張修武躺下休息,蘇志祥則扶著││ │ ~ │水泥牆起身,拿起水盆沖水,將碗放好後,仍半││ │12:07:08 │傾斜站著,雙手扶著水泥牆,中間一度站立朝門││ │ │口,隨後將衣服捲至胸口處。 ││ │ │ │├──┼───────┼─────────────────────┤│ 17 │12:07:09 │蘇志祥坐著,一邊搖晃著身體一邊吃著東西,過││ │ ~ │程中一度以毛巾擦臉。之後,側臥在棉被上休息││ │12:11:43 │。楊添丁在洗澡。最後,張修武起身,從櫃子拿││ │ │某物後,將某物放入瞻視孔。 ││ │ │ │├──┼───────┼─────────────────────┤│ 18 │12:11:45 │張修武先坐在蘇志祥旁邊,又躺回原本的位置,││ │ ~ │後起身來回走動,最後又躺回原本的位置休息。││ │12:15:14 │蘇志祥起身坐著,開始收拾地上的餐具,並將餐││ │ │具遞給楊添丁。此時,張修武再度起身走至門口││ │ │處來回二次,並不斷地來回走動。 ││ │ │ │├──┼───────┼─────────────────────┤│ 19 │12:15:15 │張修武從櫃子拿起某物後,走至門口處,將該物││ │ ~ │投入瞻視孔中,之後躺回原本的位置。蘇志祥起││ │12:24:22 │身坐著,以抹布擦拭地板後,將抹布交給楊添丁││ │ │。之後,蘇志祥側躺在棉被上休息,隨後蘇志祥││ │ │起身貼著牆壁坐著。另名室友劉智雄開始脫光衣││ │ │服,楊添丁洗完後,該名室友劉智雄開始洗澡。││ │ │隨後,蘇志祥脫去上衣,該名室友洗完之後,蘇││ │ │志祥脫下內褲,準備開始洗澡時,張修武再度起││ │ │身走至門口處,面對瞻視孔後返回水泥矮牆後脫││ │ │去上衣再度前往瞻視孔後,再折返回原來休息位││ │ │置後脫去褲子後,前往洗澡。蘇志祥洗完澡後,││ │ │以毛巾擦拭身體,貼著牆壁坐在地上穿內褲及衣││ │ │服,此時張修武開始洗澡。 ││ │ │ │├──┼───────┼─────────────────────┤│ 20 │12:24:46 │蘇志祥起身調整衣褲,隨後又側躺在門旁的棉被││ │ ~ │上休息,不斷地翻來翻去,隨後手腳並用地檢起││ │12:27:16 │地上的毛巾,置於躺臥之棉被上,仍然不停地翻││ │ │來覆去。張修武洗完澡,將衣服穿上後,又走至││ │ │門口處,之後還是不停地來回走動。 ││ │ │ │├──┼───────┼─────────────────────┤│ 21 │12:27:17 │張修武仍不停地來回走動,隨後躺回原位休息。││ │ ~ │蘇志祥仍躺在門口處,雙腳不停地踢來踢去。 ││ │12:38:03 │ ││ │ │ │├──┼───────┼─────────────────────┤│ 22 │12:38:04 │蘇志祥抱著棉被起身後,靠在水泥牆坐著,隨後││ │ ~ │將棉被攤在地上,跪著並以雙手撐住地面。隨後││ │12:42:30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起身後站立││ │ │,後改以一手扶著水泥牆,一手貼著牆壁姿勢站││ │ │立。張修武起身走至蘇志祥身後,拍了一下蘇志││ │ │祥的腰部後,再走到瞻視孔處許久,隨後不停地││ │ │來回走動。 ││ │ │ │├──┼───────┼─────────────────────┤│ 23 │12:42:33 │蘇志祥靠著牆壁坐下,張修武仍不停地來回走動││ │ ~ │,後張修武躺回原位休息。 ││ │12:44:12 │ ││ │ │ ││ │ │ │├──┼───────┼─────────────────────┤│ 24 │12:44:16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起身後站立,││ │ ~ │時而以一手扶著水泥牆,一手貼著牆壁姿勢站立││ │12:46:12 │,時而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站立。張修武起身走至││ │ │門口瞻視孔處。 ││ │ │ │├──┼───────┼─────────────────────┤│ 25 │12:46:15 │蘇志祥坐下後,移動至牆壁坐著,並把毛巾纏繞││ │ ~ │於脖子。張修武從瞻視孔中拿起某物,後將該物││ │12:48:50 │放置於櫃子上後,躺回原位。 ││ │ │ │├──┼───────┼─────────────────────┤│ 26 │12:48:52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起身後站立,││ │ ~ │進入水泥牆內後,坐在水泥牆上,隨後以右手扶││ │12:52:39 │著水泥牆蹲下去,之後一手扶著牆面、一手扶著││ │ │水桶,緩慢地起身站立,再扶著水泥牆跨出來,││ │ │隨後,一手扶著水泥牆,一手貼著牆壁姿勢半傾││ │ │斜站立。張修武起身,從櫃子拿取某物後,將該││ │ │物置於瞻視孔內,隨後躺回原位。 ││ │ │ ││ │ │ │├──┼───────┼─────────────────────┤│ 27 │12:52:42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坐下,隨後貼││ │ ~ │牆而坐。 ││ │12:52:59 │ ││ │ │ │├──┼───────┼─────────────────────┤│ 28 │12:53:00 │張修武以毛巾纏繞脖子,貼著牆壁坐著。隨後,││ │ ~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起身後站立,││ │12:57:27 │一手貼著牆壁,進入水泥牆內蹲著,不久扶著水││ │ │泥牆起身,轉身改坐在水泥牆上,身體不斷前後││ │ │傾斜,之後又蹲在水泥牆內,起身站立後,雙手││ │ │貼著牆壁。 ││ │ │ │├──┼───────┼─────────────────────┤│ 29 │12:57:30 │蘇志祥手貼著牆壁,跨出水泥牆,改以雙手扶著││ │ ~ │水泥牆站立,身體往前傾斜,後改以一手扶著水││ │12:58:39 │泥牆,一手貼著牆壁站立,身體往前傾斜。上述││ │ │動作來回二次。 ││ │ │ │├──┼───────┼─────────────────────┤│ 30 │12:58:49 │蘇志祥以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半側身躺下,隨││ │ ~ │後又起身坐在靠近水泥牆處,身體不斷地來回晃││ │13:00:43 │動,後將棉被攤開蓋住下半身,又坐著移動至靠││ │ │牆處。 ││ │ │ │├──┼───────┼─────────────────────┤│ 31 │13:00:46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起身後站立,││ │ ~ │身體往前傾斜,之後改以一手扶著水泥牆,一手││ │13:02:05 │貼著牆壁站立。如此動作不斷地重複。 ││ │ │ ││ │ │ │├──┼───────┼─────────────────────┤│ 32 │13:02:10 │蘇志祥以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坐下,身體不停││ │ ~ │地晃動,隨後坐著移動至靠牆處。 ││ │13:03:08 │ ││ │ │ │├──┼───────┼─────────────────────┤│ 33 │13:03:14 │蘇志祥右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起身後,左手則││ │ ~ │在瞻視孔處揮動一下,隨後雙手扶著水泥牆站立││ │13:07:44 │。之後,改以一手扶著水泥牆,一手貼著牆壁站││ │ │立。如此動作來回二至三次後,蘇志祥跨入水泥││ │ │牆內,坐在水泥牆上,上半身不斷地晃動。之後││ │ │蹲下,最後以雙手扶著水泥牆,跨出水泥牆外。││ │ │ │├──┼───────┼─────────────────────┤│ 34 │13:07:45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牆,身體往前傾斜。之後││ │ ~ │,又以此姿勢移動至門邊,轉身坐在水泥牆上,││ │13:11:15 │雙手擺放於雙膝上,不斷地屁股騰空,隨後以衣││ │ │服擦臉。之後以雙手貼著牆壁站立,又以雙手擺││ │ │放於雙膝上方式站立,隨後坐在水泥牆上。 ││ │ │ │├──┼───────┼─────────────────────┤│ 35 │13:11:18 │蘇志祥起身後,以單手貼著牆壁站著,隨後貼開││ │ ~ │腳邊的棉被,坐下後攤開棉被蓋住下半身,身體││ │13:16:15 │不斷地往前傾斜,之後躺下休息,身體仍不停擺││ │ │動。張修武起身走至門口處,望著瞻視孔看,隨││ │ │後站立在水泥牆旁,又走至門口處,望著瞻視孔││ │ │看,隨後將某物置於櫃子上,不停地來回走動。││ │ │ │├──┼───────┼─────────────────────┤│ 36 │13:16:20 │張修武將蘇志祥拉起身來,蘇志祥起身後坐在水││ │ ~ │泥牆旁休息,之後移動至牆壁處,張修武仍不停││ │13:18:20 │地來回走動。 ││ │ │ │├──┼───────┼─────────────────────┤│ 37 │13:18:23 │蘇志祥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緩慢地起身後站立,││ │ ~ │身體往前傾斜,之後以此姿勢移動至水桶附近。││ │13:24:45 │張修武則跪地上,上半身趴下。蘇志祥改以一手││ │ │扶著水泥牆,一手貼著牆壁站立。張修武拿著一││ │ │張紙,起身走至門口處,望著瞻視孔看,隨後從││ │ │瞻視孔處拿著某物置於水泥牆上,之後又在門口││ │ │處佇立許久後,躺回原位休息。蘇志祥則跨入水││ │ │泥牆內,搖晃地坐在水泥牆上,之後又蹲下,又││ │ │坐回水泥牆,隨後雙手扶著水泥牆,跨出來。 ││ │ │ │├──┼───────┼─────────────────────┤│ 38 │13:24:46 │蘇志祥雙手扶著水泥牆站立,身體往前傾斜,之││ │ ~ │後改以一手扶著水泥牆,一手貼著牆壁站立,又││ │13:34:40 │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站在棉被上,隨即又移動至││ │ │門邊站立,身體仍不斷傾斜晃動,蘇志祥用上衣││ │ │來擦臉。 ││ │ │ ││ │ │ │├──┼───────┼─────────────────────┤│ 39 │13:34:44 │蘇志祥雙手貼著牆壁站立,頭頂著牆壁,後又將││ │ ~ │頭置於手上。 ││ │13:34:57 │ ││ │ │ │├──┼───────┼─────────────────────┤│ 40 │13:35:00 │蘇志祥往門口移動,之後雙手扶著水泥牆站立,││ │ ~ │身體往前傾斜。楊添丁起身脫衣服,進入水泥牆││ │13:37:13 │內洗澡。 ││ │ │ │├──┼───────┼─────────────────────┤│ 41 │13:37:19 │蘇志祥先走至牆壁處,後又以雙手扶著水桶站立││ │ ~ │。 ││ │13:37:45 │ ││ │ │ │├──┼───────┼─────────────────────┤│ 42 │13:37:48 │蘇志祥一手扶著牆壁,一手扶著水泥牆,走至門││ │ ~ │口處。之後改以雙手扶著水泥牆站立,身體往前││ │13:41:59 │傾斜。楊添丁洗完穿好衣服之後,蘇志祥進入水││ │ │泥牆內,坐在水泥牆上,身體仍不斷傾斜。隨後││ │ │蘇志祥蹲下,之後又以雙手扶著水泥牆起身,坐││ │ │在水泥牆上。 ││ │ │ │├──┼───────┼─────────────────────┤│ 43 │13:42:00 │蘇志祥雙手扶著水泥牆,跨出水泥牆外站立,隨││ │ ~ │後移動至靠近門口處,上半身仍不斷傾斜。 ││ │13:43:00 │ ││ │ │ │├──┼───────┼─────────────────────┤│ 44 │13:43:05 │蘇志祥貼著牆壁坐下,攤開棉被蓋住下半身,身││ │ ~ │體仍不斷晃動。 ││ │13:44:59 │ ││ │ │ │├──┼───────┼─────────────────────┤│ 45 │13:45:02 │蘇志祥一手扶著水泥牆起身,之後雙手扶著水泥││ │ ~ │牆站立,一腳置於水泥牆上,隨後又放下。 ││ │13:45:46 │ ││ │ │ │└──┴───────┴─────────────────────┘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