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欣庭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宗儒間履行勸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第4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慶裁判案由:履行勸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