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36號聲 請 人 郭麗環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相 對 人 吳曼鈞
林枷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選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定監護人等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