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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家救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212號聲 請 人 馬富明代 理 人 劉士昇律師相 對 人 田明全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