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莊本源相 對 人 莊美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莊美蘭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祖父,亦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自小由相對人之舅公范志鴻資助學費、生活費用迄今,故欲將相對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21筆土地贈與范志鴻,而范志鴻同意以新台幣(下同)15萬元補助相對人之後的學費,以保障相對人利益,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有所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附表所示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為憑,並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到庭陳述詳實,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本人知悉並同意本件贈與,且亦肯認范志鴻取得土地後贈與其15萬元之事,而附表所示21筆土地總計價值為122,972 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查,可認本件相對人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范志鴻後可獲15萬元之對價,並非單純之贈與土地;且相對人因繼承取得附表所示土地,然上開土地均位在新竹縣尖石鄉山坡地保育區內,相對人實際上難以利用,若將之處分而獲取現金,將有助於相對人日後求學花用,對相對人並無不利。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其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紀欣宜附表:
一、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98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二、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1,39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三、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09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四、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9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五、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2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六、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6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七、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61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八、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1,93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九、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12,4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1,52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一、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1,3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二、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8,4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三、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75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四、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24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五、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2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六、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2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七、土地: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53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八、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20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十九、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6,9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二十、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1,2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
二十一、土地:新竹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1,15
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