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 鍾運祥相 對 人 陳瑞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2 人是鍾少棠的繼承人,聲請人則是鍾少棠的債權人。鍾少棠於民國102 年4 月間死亡,相對人2 人沒有陳報遺產清冊,但相對人鍾運祥卻已領取鍾少棠的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81,112元。相對人2 人明知鍾少棠遺有上開金額之勞工退休金,卻不為遺產清冊之陳報,領取後也不向債權人為清償,顯見是意圖使鍾少棠的債權人無法就鍾少棠的遺產受償,已嚴重損害聲請人的債權,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相對人2 人已不得對於徐國鑫的遺產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 項所規定限定繼承的利益等語。
(二)並聲明:相對人2 人不得對於被繼承人鍾少棠之遺產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㈠隱匿遺產情節重大。㈡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㈢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1138、1148、1163條定有明文。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 項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亦明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㈠配偶及子女。㈡父母。㈢祖父母。㈣孫子女。㈤兄弟、姊妹。可見上開退休金,係由法條明定已死亡之勞工遺屬領取,並非列為遺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在這種情形,一次退休金是由勞工的親屬依該項規定請領,領請權人的順序也跟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顯然不同,足見遺屬請領一次退休金的權利,是其依法取得的權利,並非繼承勞工的權利而取得,這項權利以及據以領得的退休金,不是遺產的一部分。
四、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院家事庭106 年9 月19日桃院豪家澤106 年度行政字第0000000-0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10月20日保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證。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鍾運祥所領取勞工退休金81,112元不是鍾少棠的遺產,其領取、處分,且不為陳報,不構成民法第1163條規定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的情形。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