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抗告人與鍾運祥、陳瑞香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1 日,其抗告期間於106 年12月12日屆滿(末日為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抗告人遲至106 年12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顯已逾期,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