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75號聲 請 人 卓聖岳相對人 陳威宇
陳熙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慶煌(按於民國104 年
2 月23日亡)之債權人,而聲請人前聲請閱覽陳慶煌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聲請限定繼承之卷宗,發現相對人未將聲請人之債權列入遺產清冊,並於106 年11月9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依法處理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亦置之不理,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郵局存證信函、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支付命令、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陳慶煌之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於被繼承人陳慶煌亡後,前於104 年5 月25日聲請陳報限定繼承事由,向本院陳報陳慶煌之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4 年6 月1 日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78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相對人於104 年9 月2 日將本院裁定刊登新聞紙公示催告在案,此經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788 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顯然相對人已經依照民法第1156條第1 項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自勿庸再據聲請人之聲請命相對人再為開具遺產清冊像法院陳報,是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指相對人於遺產清冊未列入其對陳慶煌之債權各情,此乃相對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如何清償陳慶煌之債務或是否喪失限定繼承利益之糾葛(民法第1158條、第1162條之1 、第1163條等規定參照),要屬別事,與開具清冊陳報法院無關,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