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劉愛玉代 理 人 張明堂律師相 對 人 崔景鶴
崔景芬崔景星崔兆凱上四人共同代 理 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6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傳訊證人王義輝等三人到庭作證,因審理程序冗長,書記關於製作筆錄時難免遺漏,為完整記錄上開證人之訊問內容,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需求,以核對內容,以資更正或補充,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函告各法院: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規範意旨,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參照)。查本院10
6 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履行遺贈登記事件為家事事件,106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庭期為不公開審理,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與上開規定不符。且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欲爭執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213 條所記載之辯論要領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上開聲請理由,僅陳明擔心書記官記錄時有所遺漏,然未指明缺漏之處,顯無從據以釋明本件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性,故原則上不得交付法庭錄音。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履行遺贈登記事件於106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