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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家親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梅德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筑詅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具狀請求原應按月給付相對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至121 年2 月28日,應酌減為每月5000元,標的價額核定為192 萬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冠穎計算書:

┌─────┬───────────┬─────┐│項 目│程序標的價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項聲明│ 1,920,000 元 │ 參說明 │└─────┴───────────┴─────┘說明:關於程序標的價額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之)。從而,本件程序標的價額為192 萬元(10,000元×12月×16年),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