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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謝明智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複代理人 廖哲聰被 告即反訴原告 謝明玲

謝明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被 告 謝文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