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謝明智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複代理人 廖哲聰被 告即反訴原告 謝明玲 謝明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被 告 謝文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絲榆裁判案由:分割遺產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