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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 告 陳鳳婷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被 告 楊秉叡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6 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