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 告 陳淑芬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李鐵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訴請酌給遺產云云,顯無理由,本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本院審酌該訴顯無理由之情形、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動機、目的,及其耗費司法資源之程度等一切情況,爰依同條第3 項規定,處原告罰鍰3 萬元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