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家陸許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27號聲 請 人 林資堂相 對 人 魏蓮風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因聲請人雖提出欲請求認可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影本,然並未提出經當地公證後再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判決書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正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漏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欣宜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