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408號原 告 羅啟恩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被 告 簡珮雅訴訟代理人 劉政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當日會通知、拘提證人徐英智到庭,被告應於期日前20日提出反訴證據資料並自行寄交繕本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