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408號反請求原告即被 告 甲○○上列反請求原告即被告與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以下姓名稱之)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甲○○於本案事件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請求離婚,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件反請求之程序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甲○○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