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41號原 告 楊佳恩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被 告 許偉彥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41號原 告 楊佳恩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被 告 許偉彥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