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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央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達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被 告 傅佳儀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355 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355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26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央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央易公司)原係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承攬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伊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63萬8,

660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萬8,6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具狀追加陳東寅為原告(見本院卷第54頁),再於106 年9 月13日追加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請求權基礎,並變更聲明為:「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東寅63萬8,6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第一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央易公司63萬8,6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第二備位聲明: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央易公司、陳東寅63萬8,6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2頁),復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原告陳東寅之起訴(見本院卷第97頁反面),核原告撤回陳東寅為原告部分,被告當庭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97頁反面);另原告就請求權基礎之追加,則係基於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之同一基礎事實而追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前承攬被告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街○○巷○○號立面整修及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房屋裝修工程),兩造並於104 年4 月25日簽訂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原約定工程總價255 萬元(含設計監造費20萬元),扣除第一次追減金額46萬6,750 元後為208 萬3,250 元,被告已給付210 萬元,尚有1 萬6,750 元預付款,嗣追加工程款為91萬1,335 元,扣除追減金額25萬5,925 元及被告預付款1 萬6,750 元後為63萬8,660 元,而系爭房屋裝修工程業於104年8 月間完工,並於104 年8 月23日經驗收後交付予被告使用,被告迄今均未給付餘款63萬8,660 元,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承攬、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3萬8,6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9 條約定,如有追加減工程,應須經兩造協議工項及單價後及作成書面以為工程合約之附件,始得拘束兩造,而兩造於104 年5 月6 日協議追加減工程後,將原工程款總額縮減為190 萬元,伊並已給付全部工程款,因伊預算有限,經兩造協議後於20萬元範圍內為後續追加工程之施作,伊並已預先給付20萬元工程款予原告,惟一再催請原告提出20萬元追加工程之估價單供伊確認同意後進行施作,然原告始終未提出估價單,且就其已施作之追加工程工項及單價均交待不清楚,僅自行片面製作且未經伊確認同意之結帳單追加工程明細據為本件請求,自無理由。況其中「貳、拆除及清潔工程之樓梯剔除表面及扶手拆除」及「肆、泥作及防水工程之泥作全室樓梯修整」工程,本未於系爭契約之約定範圍內,係遭原告損壞後而不得已施作,且原告就此部分亦未向伊報價,更未經伊同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所有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並簽訂系爭契約,原約定工程總價為255 萬元(含設計監造費20萬元),另第一次追減金額為46萬6,750 元,第二次追減金額為25萬5,925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追減工程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9 頁、第82頁至第8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2頁、第98頁、第104 頁至第105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另追加工程,經結算後被告尚應給付工程款63萬8,660 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及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一)關於原告請求追加工程是否經兩造合意為施作範圍之爭點?

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179 條定有明文。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亦為民法第811 條、第816 條所明定。

2、觀諸系爭契約第8 條約定:「本工程總價為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元整。上項價格以估價單乙式(詳附件)內之項目及內容,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附屬工程。」、第9 條約定:「工程進行期間,如有甲方(本院按即被告)認為其中部份工程須要變更,則甲方得通知乙方(本院按即原告)處理。因其變更而有數量之增減時,工程費用之計算仍以原估價單所列之單價為依據,如造成需廢棄已施作完成工程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由甲方實地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給付乙方。如有新增之項目應由雙方共同議定合理之單價。是項增減工程價款,經議定後得以書面附入本合約內以為附件。」(見本院卷第7 頁),是系爭契約已明定工程總價為若干,並約定有雙方同意之項目或數量、價格改變時,得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或兩造議定之單價為結算,惟須以書面為之,是就原工程約定項目並未為任何實作實算之約定乙節觀之,系爭契約應屬總價結算契約,否則即無庸為追加及更改工程須以書面約定之必要,惟此總價承攬之意係指就屬於契約原約定之項目、數量如有增減,雙方不得再為主張追加減之意,但就非屬契約原約定之範圍所施作之項目,倘符合不當得利之規定,原告仍得據以為請求,否則就被告(含擬居住系爭房屋之被告配偶巫顯彬)以口頭表示希望原告施作非屬原約定項目部分,仍無庸為任何給付,且原告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顯違事理之平,是以,就非系爭契約原約定之範圍所施作之項目,縱未經以書面合意為之,亦無礙應得適用不當得利之認定。

3、經查,證人即系爭契約設計師吳雅琳到庭證稱:兩造簽約時雙方均有一本紙本契約,內附有圖說及估價單,開始施工後,巫顯彬有在現場就原有設計提出變更及追減,伊雖沒有重新繪製施工圖說,但提出將類似的照片,且因變更部分很細微(如材料、顏色或取消櫃子等)也就沒有重新繪製3D圖,因房屋裝修工程很趕,巫顯彬提出要求就由陳東寅詢價並報價,有的是施工後巫顯彬又表示刪除部分要施工,此部分已在原契約範圍內,就沒有再報價,而最後提出追加減估價單(即本院卷第12頁至第18頁)時,被告也有在上面以手寫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173 頁至第174頁反面),佐以證人巫顯彬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在現場發現有問題就會告知陳東寅,至於追加項目伊已不記得了,比如說伊看到現場有增設插座的需要,伊就會告知陳東寅,並詢問多少錢,如果是小零件就會讓陳東寅直接購買,但金額比較大部分會要求陳東寅報價,有時陳東寅會口頭或以Line回覆,但做的東西很多伊已不記得,伊只要原告提出報價明細,伊同意就會付款,但原告就一直做下去等語(見本院卷第178 頁反面至第179 頁),顯見巫顯彬確實曾就系爭工程為不同於原設計方式之施作或新增之表達,倘原告未經巫顯彬同意或指示,豈有自行將原施作項目拆除或另行增加施作達數十萬元之工程價額之可能,至追加金額雖未獲一致,復未經以書面合意為之,惟仍無礙於原告就非任意施作非系爭原約定之項目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之,準此,原告所施工之工程項目,倘屬原契約範圍外之工程項目,無論是否已生附合,均應認原告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

4、至被告辯稱兩造事後曾協議系爭工程總價款為190 萬元云云,固據被告提出請款紀錄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5頁),惟為原告所否認,且依證人吳雅琳證述:工程款與設計監造費係分別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174 頁反面至第175 頁),參以被告不爭執形式上真正之錄音譯文:「巫顯彬:那我現在看妳的報價方式,我大概也知道,因為我們總費用是190 幾萬嘛,190 萬嘛,那剩下20幾萬大概就是妳的監工費用和跟妳的設計費用嘛,大概就是這樣,這部份你是完全沒有動到了,那剩下就是我們的追加減部分。……那妳去想一下啦,這個東西,我一開始有跟阿東講,很簡單,東西你叫廠商做,我一直叫他開明細開明細開明細,你施工明細金額那些的,從頭到尾都沒給我耶,我從頭到尾都沒看到啊,對不對,我這個應該要很久了嘛,從做完就要啦,我不是說,那時候我們不是說,你叫廠商施工什麼東西,他花了多少錢,你叫他估,拿他估價來給我們看嘛,一定知道合理的啊,對不對,因為既然施工費用和監工費用這部分是一定要給你們賺的,那這錢我也給你們啦,我們最後你工程還沒結束,這20萬我也匯給你啦,因為我要出國嘛,我記得那時候是這樣嘛。」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亦未見兩造就系爭工程總價額有合意為190 萬元之情,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資佐證,自無足採。

(二)關於原告所得請求工程款項若干之爭點?

1、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追加工程項目(見本院卷第156 頁至第158 頁)經送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由該公會指定建築師趙明賢、楊勝德鑑定後,鑑定結果為:「……鑑定分析:7.1 『央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簡稱央易)』承包傅佳儀小姐擁有系爭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包含設計與施工),承包金額為255 萬元。於工程進行中因部分工項屋主改為自行採購及安裝,經雙方合意減項並變更工程費用為200 餘萬元。而後屋主所採購之設備安裝時無法與現況作整合,原設計配合變更以致於增加部分工項費用,以及施工中持續材料變更所產生之材價價差費用,『央易』於工程竣工後提出追加費用約60餘萬元,屋主不同意此金額,『央易』提起訴訟,經法院同意委由鑑定單位針對所提列之工程項目,逐項鑑定其合理價格。……7.4 按一般工程實務經驗,『住宅裝修工程』之工項與『營建工程』一樣繁多,但數量卻為較少,因為數量較少無法達到經濟規模,致使『裝修工程』單價較一般『營建工程』單價為高,且無論『工』或『料』之成本皆大幅提高。本案鑑定人依法院函囑鑑定『附件一』所示各項目單價,若各項目之單位為一式者,鑑定人會依實際尺寸,換算成合理金額。8.鑑定結果:本案鑑定人鑑定其合理價格,列於【表1:鑑定結果表內】「鑑定人鑑定金額」欄,如下表所示,鑑定金額為563,030 元( 本院按: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未施作之工項為項次『捌-9、LED-7W投射燈』,金額為2,000 元。」(見鑑定報告卷第2 頁至第3 頁),兩造對鑑定結果所鑑定之金額均無爭執(見本院卷第223 頁至第

227 頁、第257 頁),此部分工程既非系爭契約原約定範圍所施作之項目,是依前揭說明,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請求。

2、從而,系爭契約原工程總價255 萬元經扣除第一次追減46萬6,750 元及第二次追減25萬5,925 元,加計追加工程56萬3,030 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210 萬元後,原告所得請求金額為29萬355 元(計算式:255 萬元-46萬6,750元-56萬3,030 元+56萬3,030 元-210 萬元=29萬355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萬

3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6 月14日,見本院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另以承攬契約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相同請求部分,屬選擇合併之訴,本院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 106年度建字第22號│├──┬─────────────────┬──┬──┬────────┬────────┬──────┤│項目│內 容 說 明│數量│單位│原告主張施作金額│鑑定人鑑定金額 │說 明│├──┼─────────────────┼──┼──┼────────┼────────┼──────┤│肆 │泥做及防水工程 │ │ │ │ │ │├──┼─────────────────┼──┼──┼────────┼────────┼──────┤│ 1 │1樓廚房屋頂地板、水塔區地板防水、 │38 │㎡ │15,200 │15,200 │已施作完成 ││ │3樓、屋頂女兒牆防水 │ │ │ │ │ │├──┼─────────────────┼──┼──┼────────┼────────┼──────┤│ 2 │泥做牆面細粉 │5.5 │坪 │19,250 │14,000 │同上 │├──┼─────────────────┼──┼──┼────────┼────────┼──────┤│ 3 │泥做全室樓梯修整 │1 │式 │25,000 │25,000 │同上 │├──┼─────────────────┼──┼──┼────────┼────────┼──────┤│ 4 │泥做南方松背牆粗粉及砌造型矮牆 │1 │式 │10,000 │10,000 │同上 │├──┼─────────────────┼──┼──┼────────┼────────┼──────┤│ 5 │1樓廚房局部牆面粗粉及補貼磁磚 │1 │式 │3,000 │3,000 │同上 │├──┼─────────────────┼──┼──┼────────┼────────┼──────┤│ 6 │水塔間止水墩及粉光 │2 │式 │6,000 │5,500 │同上 │├──┼─────────────────┼──┼──┼────────┼────────┼──────┤│ 7 │2樓露臺磚砌排氣墩含粉光 │1 │式 │8,500 │7,500 │同上 │├──┴─────────────────┴──┴──┼────────┼────────┼──────┤│小 計│86,950 │80,200 │ │├──┬─────────────────┬──┬──┼────────┼────────┼──────┤│伍 │木做及木地板工程 │ │ │ │ │ │├──┼─────────────────┼──┼──┼────────┼────────┼──────┤│ 1 │木格柵 │22 │式 │38,500 │33,000 │已施作完成 │├──┼─────────────────┼──┼──┼────────┼────────┼──────┤│ 2 │1樓玄關南方松牆面(防腐景觀級) │1 │式 │15,000 │12,000 │同上 │├──┼─────────────────┼──┼──┼────────┼────────┼──────┤│ 3 │1至3樓直鋪超耐磨地板 │30 │坪 │47,000 │45,000 │更改材料價差││ │ │ │ │ │ │已施作完成 │├──┼─────────────────┼──┼──┼────────┼────────┼──────┤│ 4 │1至3樓梯踏階直鋪超耐磨地板 │1 │式 │30,000 │30,000 │已施作完成 │├──┼─────────────────┼──┼──┼────────┼────────┼──────┤│ 5 │廚房落地小櫃 │1 │式 │4,000 │4,000 │同上 │├──┼─────────────────┼──┼──┼────────┼────────┼──────┤│ 6 │廚房壁櫃 │1 │式 │6,800 │6,000 │同上 │├──┼─────────────────┼──┼──┼────────┼────────┼──────┤│ 7 │廚房天花封板 │1 │式 │8,000 │8,000 │同上 │├──┼─────────────────┼──┼──┼────────┼────────┼──────┤│ 8 │1樓天花手孔製作及封除 │1 │式 │4,000 │4,000 │隱蔽部分,已││ │ │ │ │ │ │施作完成 │├──┴─────────────────┴──┴──┼────────┼────────┼──────┤│小 計│153,300 │137,000 │ │├──┬─────────────────┬──┬──┼────────┼────────┼──────┤│陸 │玻璃及門窗工程 │ │ │ │ │ │├──┼─────────────────┼──┼──┼────────┼────────┼──────┤│ 1 │大門雙玄關 │1 │樘 │73,000 │73,000 │不需鑑定 │├──┼─────────────────┼──┼──┼────────┼────────┼──────┤│ 2 │1 樓廚房煙囪固定窗,5 ㎜/th 強化清│2 │樘 │4,000 │4,000 │已施作完成 ││ │玻璃 │ │ │ │ │ │├──┼─────────────────┼──┼──┼────────┼────────┼──────┤│ 3 │廚房櫃玻璃隔板 │12 │式 │3,000 │3,000 │同上 │├──┼─────────────────┼──┼──┼────────┼────────┼──────┤│ 4 │樓梯間接照明噴砂玻璃 │1 │式 │350 │350 │同上 │├──┼─────────────────┼──┼──┼────────┼────────┼──────┤│ 5 │廚房烤漆玻璃檯面(配合開孔) │1 │式 │1,800 │1,800 │同上 │├──┼─────────────────┼──┼──┼────────┼────────┼──────┤│ 6 │1樓廁所無銅鏡 │8 │才 │2,080 │1,800 │同上 │├──┼─────────────────┼──┼──┼────────┼────────┼──────┤│ 7 │2樓梯間採光強化清玻 │1 │式 │950 │950 │同上 │├──┼─────────────────┼──┼──┼────────┼────────┼──────┤│ 8 │2樓浴室無銅鏡(6分邊) │8 │才 │2,080 │1,800 │同上 │├──┼─────────────────┼──┼──┼────────┼────────┼──────┤│ 9 │2樓浴室強化玻璃層板 │3 │式 │1,500 │1,500 │同上 │├──┼─────────────────┼──┼──┼────────┼────────┼──────┤│10 │上頂玻璃夾具 │1 │式 │1,000 │1,000 │同上 │├──┼─────────────────┼──┼──┼────────┼────────┼──────┤│11 │廚房拉門強化玻璃 │1 │式 │2,500 │2,500 │同上 │├──┼─────────────────┼──┼──┼────────┼────────┼──────┤│12 │卡典西德背噴 │1 │式 │3,000 │2,500 │同上 │├──┴─────────────────┴──┴──┼────────┼────────┼──────┤│小 計│95,260 │94,200 │ │├──┬─────────────────┬──┬──┼────────┼────────┼──────┤│柒 │油漆工程 │ │ │ │ │ │├──┼─────────────────┼──┼──┼────────┼────────┼──────┤│ 1 │3樓樓梯噴漆(防牆+底漆+面漆) │1 │座 │15,000 │12,000 │已施作完成 │├──┼─────────────────┼──┼──┼────────┼────────┼──────┤│ 2 │1樓廚房天花 │1 │式 │5,000 │3,500 │同上 │├──┴─────────────────┴──┴──┼────────┼────────┼──────┤│小 計│20,000 │15,500 │ │├──┬─────────────────┬──┬──┼────────┼────────┼──────┤│捌 │其他工程 │ │ │ │ │ │├──┼─────────────────┼──┼──┼────────┼────────┼──────┤│ 1 │1樓浴室地板木紋磚 │25 │片 │3,375 │3,300 │已施作完成 │├──┼─────────────────┼──┼──┼────────┼────────┼──────┤│ 2 │1樓浴室牆面壁磚 │146 │片 │6,570 │6,000 │同上 │├──┼─────────────────┼──┼──┼────────┼────────┼──────┤│ 3 │2樓浴室地壁磚 │250 │片 │33,750 │30,000 │同上 │├──┼─────────────────┼──┼──┼────────┼────────┼──────┤│ 5 │節能崁燈/27W麗晶燈泡 │5 │盞 │1,750 │1,500 │同上 │├──┼─────────────────┼──┼──┼────────┼────────┼──────┤│ 6 │T5-8W層板燈 │1 │盞 │180 │180 │同上 │├──┼─────────────────┼──┼──┼────────┼────────┼──────┤│ 7 │T5-21W層板燈 │18 │盞 │4,500 │4,500 │同上 │├──┼─────────────────┼──┼──┼────────┼────────┼──────┤│ 8 │T5-28W層板燈 │4 │盞 │2,400 │2,000 │同上 │├──┼─────────────────┼──┼──┼────────┼────────┼──────┤│ 9 │LED-7W投射燈 │2 │盞 │2,000 │0 │本項未施作 │├──┼─────────────────┼──┼──┼────────┼────────┼──────┤│ 10 │投影機電動升降架 │1 │組 │18,500 │18,500 │不需鑑定 │├──┼─────────────────┼──┼──┼────────┼────────┼──────┤│ 11 │投影機電動升降架倒吊配件 │1 │組 │1,500 │1,500 │不需鑑定 │├──┼─────────────────┼──┼──┼────────┼────────┼──────┤│ 17 │不鏽鋼集水槽 │1 │組 │1,500 │1,500 │已施作完成 │├──┼─────────────────┼──┼──┼────────┼────────┼──────┤│ 18 │廚房不鏽鋼垃圾投入口 │1 │組 │1,800 │1,500 │同上 │├──┼─────────────────┼──┼──┼────────┼────────┼──────┤│ 19 │鋁製收邊條 │1 │式 │4,500 │4,000 │同上 │├──┼─────────────────┼──┼──┼────────┼────────┼──────┤│ 20 │鄰戶補修磁磚(藍色二丁掛) │1 │箱 │350 │350 │同上 │├──┼─────────────────┼──┼──┼────────┼────────┼──────┤│ 21 │廚房補修磁磚(20*25白) │100 │片 │2,500 │2,500 │同上 │├──┼─────────────────┼──┼──┼────────┼────────┼──────┤│ 22 │白色洗石子 │27 │包 │4,850 │14,000 │同上 │├──┼─────────────────┼──┼──┼────────┼────────┼──────┤│ 23 │灰色洗石子 │40 │包 │2,000 │12,000 │同上 │├──┼─────────────────┼──┼──┼────────┼────────┼──────┤│ 24 │15㎝LED薄型崁燈 │4 │組 │1,600 │1,600 │同上 │├──┼─────────────────┼──┼──┼────────┼────────┼──────┤│ 25 │4〞ST防風防蟲罩 │1 │組 │300 │300 │同上 │├──┼─────────────────┼──┼──┼────────┼────────┼──────┤│ 26 │6`〞ST防風防蟲罩 │1 │組 │300 │300 │同上 │├──┴─────────────────┴──┴──┼────────┼────────┼──────┤│小 計│114,225 │105,530 │ │├──────────────────────────┼────────┼────────┼──────┤│合 計│607,635 │563,030 │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19-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