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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本件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不到5,360,00

0 元,上訴人應表明上訴聲明及自行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https ://www .judicial .gov .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