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6號聲 請 人 魏照金相 對 人 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組織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聲請書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縣新興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茲因新興高中等學校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5屆第三次會議決議修定捐助章程共5 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如聲請書附件之對照表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備查之教育部106 年9 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93613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且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