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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柯吉村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全興國際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全興國際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桃園市全興國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董事會於民國105 年8月25日決議修改組織及捐助章程第7 條,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查,相對人於105 年8 月25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第7 條規定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業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在案,並據聲請人提出該財團法人105 第1 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6 年1 月23日桃教終字字第1060006501號函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第7 條規定,乃延長該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年限為4 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