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許小櫻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以一○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七個月(此次准予延期七個月,加計本院一○五年度消債聲字第三四號裁定准予延長之三個月期限及本院一○六年度消債聲字第一九號延長四個月,即自民國一○五年九月起至一○五年十一月止,再自一○六年三月起至一○六年六月止,停止履行,復自民國一○六年七月起至一○七年一月止停止履行,合計共已延長一年二個月,自民國一○七年二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女兒於106 年5 月罹患急性支氣管炎,聲請人亦患有上呼吸道感染,因而須向公司請假就醫並照顧女兒,薪資因請假遭扣除,復加上母女兩人需支付醫療費用,致所領薪資已不足清償每月新台幣5,

500 元之更生方案,爰聲請自106 年7 月15日起延長履行期限7 個月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

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另聲請人曾以其患有偏頭痛,加上女兒急性腸胃炎等症狀,需請假在家休息及因租賃新住處,致所領薪資不足,分別聲請延長更生履行期限在案,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105 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及106 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再以其其女兒罹患罹患急性支氣管炎,聲請人亦患有

上呼吸道感染,因而需請假在家休息,致所領薪資不足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延長履行期限7 個月等情,觀之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2 紙、收據影本3 紙,債務人所述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