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麗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日以一0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十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一年。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八年二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前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無法分擔生活及子女扶養費用,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並提出配偶診斷證明書正本、房屋租約影本及薪資單等證明文件,依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更生方案,聲請延長履行期限自107年2 月起至108 年1 月止(聲請人誤載為108 年2 月),共計12個月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前因收入減少,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2個月,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12個月等情,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103 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裁定,查核無誤。而經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及其配偶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債務人及其配偶105 年度所得總額各為375,932 元及0 元,配偶勞保無加保紀錄,又債務人之配偶,目前無工作,故未共同負擔子女扶養費及生活費用之支出,而觀之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其107 年1 及2 月薪資收入為22,735元、23,462元,用以支付其與應受扶養之人每月必要支出已為不足,遑論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 年,加計本院103 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裁定准予延長之1 年期限,合計共已延長2 年,即自103 年9月起至104 年8 月止,共12個月,復自107 年2 月起至民國
108 年1 月止停止履行,年終獎金之履行期限亦按此遞延,均自108 年2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