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調字第150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朱薏卿即朱婉君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上列當事人間__年度存字第__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__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准以__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__為擔保。曾提供__並以__年度存字第__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__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