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丁慶緯相 對 人 丁吳桂味
歐丁秀芬丁慶華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丁宥博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訴訟繫屬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1項、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惟並未釋明有何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況本件業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訴訟已終結,依法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聲請人卻聲請撤銷許可登記,顯與上開要件未合,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