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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盛發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伊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伊嗣後撤回起訴,已繳的5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9、83條退還3分之2,爰聲請退費云云。

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所指「該審級所繳裁判費」,應係指應繳的全額裁判費且已如數繳納之情形,若已繳納的部分未滿應繳的全額裁判費3 分之1 (也就是撤回起訴案件本來應該繳納的裁判費),原告既然自己先未繳足,焉有再從國庫不當得利之理,此乃當然解釋。聲請人主張的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74557 元,其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雖然依法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但仍要補繳74057元,聲請人雖然撤回起訴,終究未補繳,500 元顯然未達74

557 元的3 分之1 ,本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餘地,竟然仍聲請退還500 元的3 分之2 ,顯然曲解法律,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退還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