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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8號聲 請 人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桃園市○○區○○路○○○○○○號相 對 人 羅文科

林素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務尚有糾紛待釐清,聲請人業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起訴,然本件執行事件一經執行點交,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5 年度司執第5955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相度人林素珍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96 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准就相對人羅文科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 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59550 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強制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雖主張其已對相對人林素珍、羅文科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執行等語。惟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林素珍、羅文科為被告,提起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訴訟,現由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59 號事件審理中,其訴之聲明為:1.確認聲請人就坐落桃園市○○區○○段○○○○號、667 地號、67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2.相對人林素珍應將系爭土地,於103 年4 月7 日以拍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3.相對人羅文科應於聲請人給付與相對人林素珍相同條件之拍賣價金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惟聲請人所提上開民事訴訟,並非針對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為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自不得援引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再者,聲請人提起之訴訟,係對系爭土地主張優先購買權存在,核與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係上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同,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