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4號聲 請 人 錢達威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60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原告,聲請交付該案言詞辯論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所述理由僅謂「為了解兩造詳細的辯論內容」、「作為準備日後上訴程序之進行」等語,惟其既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上開情事本得藉由閱覽卷宗而為了解,其並未敘明有何須另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